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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小兵、喜饶尼玛:惩治恶性犯罪是保障少数民族人权的途径

2014年09月22日 13:51:00 来源:国务院新闻办 字号:       转发 打印

  由中国人权研究会和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联合举办的第七届北京人权论坛9月17日在北京开幕。本届论坛的主题为“中国梦:中国人权事业的新进展”,来自联合国以及30余个国家和地区的人权高级官员、专家学者和相关国家驻华使节代表等逾百人出席了论坛。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韩小兵、中央民族大学副校长喜饶尼玛出席论坛,他们表示,遵循法治精神依法惩治边疆地区恶性犯罪是切实保障少数民族人权的途径。

  法治精神意味着“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的一体化法治理念。

  当前具有边疆地区突出特点的恶性犯罪活动主要有暴力恐怖、毒品贩运、走私、拐卖妇女等。基于边疆的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民生问题尚未彻底解决,加之地缘亲缘关系使国际跨境犯罪活动易于渗透,以至于客观上较其他地区相关少数民族成员更具产生上述犯罪活动的土壤,也使得解决这些问题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的特点。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所要强调的是注重依法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有机结合,具体而言应注意以下几点:

  1、厘清界限,切忌混淆犯罪的区域性、社会性与民族性的区别,犯罪个体与其所属民族群体的区别。全世界范围内任何民族成员都有可能成为暴力恐怖、毒品贩运、走私、拐卖妇女等犯罪行为的主体,在我国目前边疆某一区域的某一民族个体所犯某类罪较其他与区或民族成员居高发态势主要基于各种社会问题与地域特点所致境内外犯罪集团、敌对势力渗透勾结更具便利性,在本质上并非其民族特征使然。

  2、坚决依法惩治犯罪活动,是维护包括边疆少数民族在内的广大人民人权的需要。依前文所述,边疆地区的上述犯罪活动在本质上并非民族性使然,是各国刑法意义上通识性的犯罪。对上述犯罪分子的容忍,就是对他人人权的漠视,也并非是对少数民族人权的保障。那些以保护少数民族人权为借口质疑或反对我国边疆地区惩治犯罪行为的认识,是对国际人权文件中少数民族人权保障内涵的曲解或误读。“这些作为国际人权体系中的一部分的少数人权利只是在国际人权法的基础上强化和明晰化少数人成员的权利,它是对现有普遍人权标准的补充,而不是修改。由于实施普遍人权有助于少数人的权利保护,因此,少数人权利在任何时候不得解释为是为任何人设立特权,它的实施必须基于尊重普遍人权的基础之上。少数人权利的实施不得妨害一切个人享受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即少数民族人权的特别保护措施的采取不得损害该少数民族群体以外群体或个人享有普遍人权的权利。这是国际人权法最核心的原则——平等和非歧视原则之本意。

  3、严格执法和司法边界,避免对相关民族整体感情的误伤。要使防范惩治犯罪工作被限定在法律规定的界限内,注意防止对犯罪分子个体的防范惩罚措施殃及其所属民族,确保该民族广大非犯罪群体的人权。例如“在新疆、云南等地发生的一系列暴力恐怖事件,遭到了全国人民一致谴责。各地严防暴恐事件发生的同时,也多多少少给在当地正常工作、生活的维吾尔族人带来了一些不方便,某些地方部门工作不到位甚至使维吾尔族民众出现了思想困惑。” 如果这种局面持续下去,造成对该民族整体感情的误伤,无疑在总体上降低了治理效率,加大了治理成本,必须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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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王怡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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