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现日伪掠夺江南水泥厂资产罪证
“七七事变”纪念日到来之际,唐山市政协文史资料研究会筹委会副主任、唐山市历史学会会员黄志强先生向记者展示了一件特殊藏品:一张民国三十年五月一日(1941年5月1日)汪伪工商部工字第113号批文。该批文清晰暴露了日伪掠夺江南水泥厂资产的图谋,实为一件日军侵华罪证。
据黄志强先生介绍,位于南京栖霞山下的江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是上世纪30年代由唐山启新洋灰公司股东集资兴建。“七七事变”后,江南水泥厂为保全工厂设备不被日军掠夺,利用德国、丹麦两国“轴心国”和“中立国”的特殊地位,商请德、丹两国出售设备的厂商、洋行派代表来厂,并在厂区挂起了德、丹两国国旗。
对此,日方深感不满,他们给汪伪工商部发出函件,要求江南水泥厂卸下德、丹国旗。于是便有了汪伪工商部分别于民国三十年四月四日(1941年4月4日)和民国三十年五月一日(1941年5月1日)向江南水泥厂发出的“工字第20号通知”和“工字第113号批文”。后者即是黄志强先生所收藏到的珍贵藏品。
这份批文长约64厘米,宽约28厘米,保存基本完好,内容为毛笔书写,并加盖汪伪工商部印章和部长梅思平签名印鉴。“这份批文是前一份‘通知’的续接,它淸晰暴露了日伪掠夺江南水泥厂资产的图谋,是日军侵华的强有力佐证。”黄志强说,文献资料中记载,1943年12月26日开始,日本侵略者伙同汪伪政府,多次对江南水泥厂主要机械设备进行强行拆迁,致使工厂完全被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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