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监督工作:念响用权“紧箍咒”——党的反腐倡廉建设系列综述之五
在巡视中强化监督,在问责中明确责任。
党的十六大以来,在认真执行党内监督条例,落实述职述廉、谈话、函询等制度的同时,中央先后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一系列配套文件,加强巡视工作,推进问责制,进一步强化对权力的监督,给权力行使戴上了“紧箍”。
科学谋划:巡视和监督体制日益健全
2009年11月,党中央作出了成立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进一步加强了对巡视工作的组织领导。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履行职责,安排部署年度和阶段工作任务,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认真贯彻中央要求,成立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共组建了179个巡视组。部分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央企业、中管金融企业党委(党组)按照中央有关要求,成立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巡视工作的领导。目前,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巡视工作领导体制不断健全完善,为做好巡视工作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党的十七大提出,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十七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执行力度,严格责任追究。问责工作在探索中发展,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效,问责工作体制机制逐步建立。各地区各部门把加强对问责工作的领导作为深入推进问责工作的重要保证,有的把问责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政务公开、政府绩效管理等领导小组或干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政府自身建设联席会议等领导机构的职责,有的设立了问责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研究部署问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