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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循环经济项目办事指南(省发展改革委)

2020-05-20 10: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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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体政策说明

  循环经济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中“四十三、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范畴。根据《浙江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浙发改外资〔2016〕38号)要求,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范围为:

  (1)《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核准。

  (2)《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中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核准。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市县核准。

  (3)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7年本)“九、城建”中“跨设区市或有跨流域影响”的项目,由省级核准;“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填埋、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项目,由设区市按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规划及当地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准。

  2、上述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采用备案管理方式,由建设地点实行属地管理。其中,跨市域、跨流域的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其他项目由所在地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二)办理指南

  《浙江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浙发改外资〔2016〕38号)第三、四、五章已有明确说明,按流程及要求办理。

  (三)咨询方式

  具体请咨询各地发展改革委部门及政府办事中心

  参考文件:

  1、《浙江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浙发改外资〔2016〕38号)

  2、《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

  3、《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7年本)

[责任编辑:马一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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