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卫民:
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昨天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各界十分关注,今天我们请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先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先生和大家见面,向大家介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们的提问。出席发布会的还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先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郜风涛先生。
现在我们先请尹蔚民先生做介绍。
2008-09-19 14:55:22 尹蔚民: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非常高兴能够有机会同新闻界的朋友们见面,就《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和大家交流。下面请允许我首先简要地介绍一下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的情况。
大家知道,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发展新时期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2008-09-19 14:58:34 尹蔚民:
劳动合同法公布施行以来,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抓紧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为了宣传普及劳动合同法,各级劳动部门发放宣传材料近2000万份,培训了各类业务骨干200多万人,通过深入学习劳动合同法,广大劳动者提高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也进一步增强了用人单位学法、守法和规范用工的自觉性。
2008-09-19 14:59:35 尹蔚民:
经过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取得了阶段性效果,也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两升一降”,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上升。据26个省(区、市)调查统计,上半年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96%,比去年底上升3-8个百分点。二是带动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上升和基金征缴工作。今年1-6月,全国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职工人数比去年底分别新增770万人、365万人、875万人、852万人、677万人,全国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610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1%。三是短期劳动合同数量逐步下降,从各地情况看,一年以下期限的劳动合同数量明显减少,三至五年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数量明显增加。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社会各方面对劳动合同法的贯彻执行也提出了不少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是对增强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我们配合国务院法制办研究起草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进一步增强法律实施的可操作性。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公布实行,密切的关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进展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加大工作的力度,全面推进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我就先简要地介绍这些情况。
2008-09-19 15:00:05 郭卫民:
下面我们请曹康泰主任做介绍。
2008-09-19 15:03:21 曹康泰:
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
很荣幸有机会同尹部长一起与记者朋友,就《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情况进行交流。我首先简要地介绍一下该条例的起草背景、起草经过、起草中我们遵循的主要原则和内容。
大家知道,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正如刚才尹部长介绍的,这个法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劳动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用人单位增强了依法用工的意识,提高了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社会有关方面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在理解上也产生了一些分歧,我们经过广泛调查研究以后,感到这种分歧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2008-09-19 15:03:39 曹康泰:
一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是不是“铁饭碗”、“终身制”,这存在误解;二是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不是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是什么关系,两者能否同时适用。为了澄清这些问题,使劳动合同法更具有可操作性,有必要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大家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制定实施条例。
2008-09-19 15:06:44 曹康泰:
国务院对制定实施条例高度重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原劳动保障部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条例指示精神,组织力量研究起草实施条例,先后三次征求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台盟中央、全国工商联等26个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2008年5月8日至5月20日,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这次公布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中共收到反馈意见82236条。与此同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还组织力量到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听取了部分企业和劳动者的意见。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台盟中央、全国工商联等单位反复沟通协调、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这个草案。2008年9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这个实施条例,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今天在主要报纸已经全文见报。
2008-09-19 15:07:36 曹康泰:
在实施条例起草、修改过程中,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台盟中央、全国工商联、全国总工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给予了全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借此机会,我代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向这些部门、单位和地方政府以及社会各界表示最诚挚的感谢!
在起草实施条例的过程中,我们主要遵循了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2008-09-19 15:09:07 曹康泰:
一是一致性原则。实施条例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必须维护劳动合同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制度保持一致。
二是协调性原则。实施条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的关系、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关系、保护职工利益长远目标和现阶段目标的关系,准确体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维护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努力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调。
三是可操作性原则。实施条例重点针对劳动合同法中比较原则的规定和一些社会上存在误解的条款,作出具体的规定和必要的衔接,增强劳动合同制度的可操作性。
2008-09-19 15:09:27 曹康泰:
按照上述三个基本原则,实施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对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劳动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公布施行后,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甚至有的认为在走回头路。为了消除误解,实施条例将分散在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中可以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情形归纳起来作了集中规定,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和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实际上这些都是散见在劳动合同法的,为了消除社会误解我们集中起来做了规定,和劳动合同法完全一致。这样规定,澄清了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的误解。
2008-09-19 15:11:08 曹康泰:
二是对劳务派遣作了具体规定。为了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规避劳动合同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是对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于经济补偿与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社会上存在着意见分歧。按照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不同性质,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2008-09-19 15:11:52 曹康泰:
同时,实施条例还对劳动合同订立、解除和终止方面一些具体问题也作了明确规定。
下面,我和尹部长愿意回答大家的提问。
谢谢大家!
2008-09-19 15:12:38 郭卫民:
下面开始提问,提问时介绍一下所代表的新闻机构。
2008-09-19 15:13:02 香港文汇报记者:
新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很多争议,其中有部分企业认为新法的实施僵化了用工机制。请问,尹部长对此有何看法?
2008-09-19 15:13:21 尹蔚民:
刚才你问的这个问题,实际上曹康泰主任在他的介绍中已经做了明确回答,但是我也愿意再给你解释一下。我不认为劳动合同法造成了用工机制的僵化,这是大家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我们从改革开放以来,用工形式一直在向“活”的方向发展。从现在来看,应该说是一种市场化的用工机制。劳动者有权选择他所要工作的单位,用人单位也有自己的权利选择劳动者。
2008-09-19 15:13:50 尹蔚民:
大家可能主要认为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设立是一种用工机制僵化的表现,主要是指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法定情形下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当中已经有详细的规定,而且在世界各国也是一种普遍的做法。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意味着是一种“铁饭碗”。为了使大家能够正确地理解劳动合同法,在这次实施条例的制定过程中采用了集中表述的方式,也就是说把劳动者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在内的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一并列举出来,同时把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4种情况罗列出来,就是为了让大家能够比较明确地知道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一个“铁饭碗”,对此刚才曹康泰主任也做了非常明确的表述。谢谢!
2008-09-19 15:15:08 中央电视台记者:
我们知道在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做了相应的法律约束,但在现实实践中出现了有个别的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请问曹主任,对于这种现象,我们该如何解决?谢谢!
2008-09-19 15:19:54 曹康泰:
看来你对劳动合同法还是很有研究的。因为你提的这个问题恰恰是我们在征求意见过程当中,一部分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但企业要订合同,而劳动者自己不愿意订合同,法律里没有规定,你说怎么办?所以我说你对这个很有研究,对这个问题抓得很准。
2008-09-19 15:20:45 曹康泰:
针对这一问题,在实施条例的第五条、第六条做了明确规定,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这是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的情况。如果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出现这种情况怎么办?第六条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两倍工资和经济补偿。谢谢!
2008-09-19 15:21:48 德国电视二台新闻记者:
刚才我在讲稿中读到,中国说现在还处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初级阶段。我想问,在中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这么长的时间段内,为什么那么久都没有推出劳动合同法法规,而是在现在推出,现在推出是否说所有的经济状况和条件都满足了呢?为什么在现在推出?
2008-09-19 15:23:47 曹康泰:
你这个问题同样提得很好。因为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都有一个发展过程,正如你所说的,与它的经济发展相适应。中国真正开始法制建设是从改革开放开始进行的,到现在也就是三十年的历史。我们从无法可依,逐步实现了现在有法可依。劳动领域立法也是一步一步向前发展的,之所以现在制定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是适应当前经济发展需要,适应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需要制定的。因为在十多年前我们已经制定了劳动法,这样就是把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具体化。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还要不断完善有关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度。谢谢!
2008-09-19 15:25:02 财经杂志社记者:
我有两个问题请问尹部长,第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颁布以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作为劳动行政部门,下一步是否出台一些劳动方面的配套措施?第二,劳动合同法第49条规定国家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我们知道之前张小建副部长曾经说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办法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制度。请问,这方面的工作进展到什么程度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会使用什么样的方式,使它能够接入到全民社保关系中来?谢谢!
2008-09-19 15:28:27 尹蔚民:
你问了两个非常大的问题,我很乐意回答,当然占的时间要长一点。
关于第一个问题,作为政府的主管部门,我们一定会大力推进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下一步我们准备采取四个方面的措施:
2008-09-19 15:30:26 尹蔚民:
一是我们要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我们要在前期宣传的基础上,继续采取各种有效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对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当中大家比较关心的一些重点问题进行专题宣传,以增进全社会,尤其是广大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对法律的理解,营造一种比较好的社会氛围。
二是要加大培训的力度。我们要采取包括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加大培训,重点是用人单位、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同时也要对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进行培训。当然,我们自己劳动行政系统的干部职工也要加大培训。通过培训使大家能够熟悉法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以便得到正确的贯彻实施。
2008-09-19 15:31:26 尹蔚民:
三是要指导各地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一是各地要把已经有的劳动用工制度进行清理,和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衔接;二是要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以解决法律实施中的区域差别问题。
2008-09-19 15:33:57 尹蔚民:
四是要加大执法检查和做好调解仲裁工作。立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法一旦确立,就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所以在执行的过程当中,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而且我们已经决定,在今年的第四季度要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确保法律能够落到实处。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劳动争议的数量大幅上升,我们要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谢谢!
2008-09-19 15:36:33 尹蔚民:
关于你提的第二个问题,涉及到两个养老保险办法,一个是关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办法,一个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办法。这两个办法,我们正在抓紧制定。目前,已经都有初稿,正在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希望,也争取能够在今年底或者明年初推出。
2008-09-19 15:40:13 华尔街日报记者:
我们都知道今年以来,很多中国企业感觉它们的经济负担越来越重,国内外的经济增长缓慢、人民币升值,新的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有一些新的要求。我的问题比较简单,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我们可不可以说减少企业负担是它的目标之一?谢谢!
2008-09-19 15:41:09 尹蔚民:
这个问题请杨副部长回答。
2008-09-19 15:42:19 杨志明:
你刚才讲到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对企业成本影响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对企业成本的影响是有限的,就规定来讲,主要是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对劳动者的试用期工资也确定了最低标准。但这两部分都涉及到少部分劳动者,可以说它对成本的影响是有限的。刚才你也提到,现在对企业成本上升的因素有能源、原材料价格的上涨,也有人民币的升值,也有出口产品退税率的下调,还有产业升级和节能减排等多种因素,劳动力成本上升只是其中的因素之一。
2008-09-19 15:43:25 杨志明:
实际上你所反映的里面还有一个情况,就是有一部分企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没有给劳动者缴保险,没有支付这一部分成本。其实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不存在因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而增加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成本的问题。谢谢!
2008-09-19 15:46:15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
请问曹主任,刚才您在介绍的时候也提到社会上对劳动合同法有一些误解,其中之一是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的关系,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在新的实施条例里关于经济补偿制度方面有没有具体的规定?为什么会做这些规定?谢谢!
2008-09-19 15:50:32 曹康泰:
这个问题请我们郜风涛副主任回答。
2008-09-19 15:51:22 郜风涛:
你提出的这个问题在我们起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时,是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实施条例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在坚持劳动合同法原则基础上,对经济补偿制度主要做了五个方面的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了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二是明确了经济补偿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关系;三是明确了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四是明确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要支付经济补偿;五是明确将劳务派遣纳入了经济补偿制度。这些规定都与职工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希望在执行中把它落实好。谢谢!
2008-09-19 15:51:36 郭卫民:
最后一个问题。
2008-09-19 15:52:57 新京报记者:
我有两个具体的小问题,一是如果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办法比城镇职工的缴费要低,有没有可能这样会更加大城乡差距,因为最终的城乡养老保险应该是一个统一的体系,今后如何衔接?
第二个问题请问曹主任,我们看到实施条例和之前征求意见的草案相比增加了第18条,列了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我们知道当时征求意见的时候,有很多劳动者反应比较激烈。因为之前有一个用人单位可以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我们加一个18条,是不是为了在立法上达到平衡、缓解劳资双方对立情绪的目的?谢谢!
2008-09-19 15:53:26 尹蔚民:
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的问题,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可能比城镇职工缴费低,这是我们正在设计的一个方案。大家都知道,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是企业缴20%,个人缴8%。现在有一部分农工民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是由于农民工的工作不稳定,流动性比较强。所以要经常流动到他自己的户籍地或者是其他的地方工作,这样企业缴费的那一部分按照目前的规定不能转移,只能带走个人缴费的8%,这对农民工来讲是一种不公平的现象。
2008-09-19 15:55:43 尹蔚民:
所以我们考虑到,农民工可以有两种选择,在异地比较稳定就业而且长期居住在工作地的,他可以选择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对另外一部分流动性比较强的农民工,我们单独设计一个制度模式,就是在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上都要减少,而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大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可以携带、可以转移。而这种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办法,将来要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我们下一步将要设计的新农村养老保险办法,要有一个衔接的机制。也就是说,如果他将来稳定地在城镇居住,他可以转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如果将来他回到原籍去居住,他也可以把现在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转移到新农村养老保险。我刚才已经讲到了,这只是目前我们研究起草的一个初稿,下一步我们还会广泛地征求意见,包括征求农民工的意见,在比较成熟的时候,我们还要按照程序正式报请国务院批准。
2008-09-19 15:58:25 曹康泰:
首先我感谢你对我们立法过程的关注,正如你所说的,我们为了解除企业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铁饭碗”的误解,因此在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里,把散见在劳动合同法中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集中起来做了规定,但没有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草案公布以后,又产生了一种新的误解,一部分人认为这个草案又过多地考虑了用人单位的权利,而没有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权利。因此根据这一部分意见,我们又增加了第18条,把散见在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归纳为13种情形,这样就体现了刚才我说的起草过程中坚持的协调性原则,这样两方面的关系都考虑到了。
2008-09-19 16:01:58 曹康泰:
通过这件事情,我们进一步认识到扩大立法的透明度,增强立法过程的民主化程度,对提高立法质量非常重要。我希望在座的记者朋友能够更加关心我们的立法工作,因为我们从今年开始,对经过我们审查的行政法规草案,在报国务院之前,我们基本上都要向社会公开条例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个方面的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我们进行修改完善。这样使我们提请国务院审议的行政法规草案能够符合绝大多数人的根本愿望和要求。谢谢大家!
2008-09-19 16:05:06 郭卫民:
今天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各位!
2008-09-19 16:06: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