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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台独”顽固分子依法从严惩处,具体可概括为“三个严”

2024-06-21 18:41:00
来源:中国台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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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马岩。(中国台湾网记者 尹赛楠 摄)

  中国台湾网6月21日讯 21日下午,国务院台办和相关部门联合举办专题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会中有记者提问:“台独”是分裂国家的严重罪行,请问《意见》是如何体现从严惩处“台独”顽固分子的?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马岩表示,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在刑法分则中列在第一章,属于性质最为严重的犯罪,“台独”分裂活动严重危害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因此《意见》对“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立场,具体可以概括为“三个严”

  一是严密法网。《意见》聚焦涉“独”言行恶劣、谋“独”活动猖獗的“台独”顽固分子,通过梳理、列举典型的“台独”分裂行径,明确了对“台独”顽固分子适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具体情形,以精准打击惩治。同时,明确对“台独”顽固分子实施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等其他犯罪,可以参照《意见》办理,织密惩治“台独”顽固分子的法网。

  二是严格追责。针对“台独”顽固分子主要活动范围在台湾地区及外国的情况,《意见》明确对“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可以依法适用缺席审判程序。针对不知悔改、大肆谋“独”挑衅者,《意见》规定,“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些规定相互衔接,体现了对“台独”顽固分子严惩不贷的坚决态度。

  三是严厉惩处。《意见》突出打击重点,针对危害严重、应予严惩的情形,细化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罪行重大”、“积极参加”等的认定标准,为从严惩处提供遵循。例如,《意见》规定,多次参与“台独”分裂组织分裂活动的,在“台独”分裂组织中起骨干作用或者积极协助首要分子实施组织、领导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分裂国家罪的“积极参加”,依法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应当认定为“罪行重大”,依法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马岩最后表示,需要强调的是,对“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依法从严惩处,是就总体而言的。在坚持总体从严基础上,《意见》也作了一些从宽规定,以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编辑/王思羽)

[责任编辑:王思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