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台独”顽固分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享有辩护权等权利
司法部律师工作局局长田昕。(中国台湾网记者 尹赛楠 摄)
中国台湾网6月21日讯 21日下午,国务院台办和相关部门联合举办专题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记者问,请介绍《意见》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利的相关规定及主要考虑。
司法部律师工作局局长田昕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台独”顽固分子涉嫌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等犯罪,在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享有辩护权等诉讼权利。
《意见》第16条、第19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委托辩护人作了具体规定,体现了打击震慑犯罪和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统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在委托辩护律师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法律援助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规定执行。例如,在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有权委托或者由近亲属代为委托一至二名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编辑/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