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元辉:台胞台企在林木种苗繁育领域与大陆居民和企业享同等经营活动权利
中国台湾网3月17日北京讯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今天上午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国台办发言人朱凤莲主持本次新闻发布会。
今日,国务院台办、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十一个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简称“农林22条措施”)。为帮助与会者及各界人士深入了解“农林22条措施”相关情况,今日发布会特别邀请农业农村部对台湾农业事务办公室副主任蒋建平、国家林草局港澳台办公室副主任胡元辉共同出席,围绕“农林22条措施”作详细解读。
福建东南卫视记者:“农林22条措施”第14条提出台胞台企可依法同等从事林木良种培育、林草种苗生产经营。请具体介绍一下这条措施?谢谢。
胡元辉:林木种苗繁育,包括草种的繁育,属于特许经营范围。在该领域,台胞台企享有与大陆居民和企业同等的经营活动权利。只要达到《种子法》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台胞台企完全可以从事林木种苗的培育和经营。
目前持有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发放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林草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台资企业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区。这些企业主要从事园林绿化苗木和花卉的生产经营,对当地农民增收就业起到了一定的助力作用,对发展当地经济也起到了积极作用。(中国台湾网 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