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台胞参与社会组织活动提供更大空间
根据《意见》,福建可以“开展台胞担任在闽非宗教社会组织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试点”。那么,在闽台胞该如何提出申请,又如何扩大社会参与?近日,省民政厅副厅长欧阳晓波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问:台胞能否发起并担任福建省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其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意见》指出,开展台胞担任在闽非宗教社会组织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试点。根据上述政策,除宗教类社会组织外,台胞可以发起并担任福建省各级各类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问:台胞在福建省发起设立社会组织的程序是什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发起设立全省性社会组织按照《全省性社会组织成立、换届、注销工作规程(试行)》(闽民规〔2024〕1号)规定的程序进行,具体流程按照上述工作规程的附件《全省性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工作流程图》。发起设立市、县两级的社会组织可参照上述规定和流程。在社会组织领域,目前台胞与大陆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均可按照上述规定发起设立相关社会组织。
问:请介绍一下我省在社会组织闽台交流方面的情况。
答:近年来,我省在社会组织闽台交流方面先行先试,以“三个率先”服务闽台融合发展。一是率先批准成立服务海峡事务的社会组织,目前全省有177家社会组织名称包含“海峡”“两岸”或“海峡两岸”,创造有利于社会组织闽台交流的条件。二是率先鼓励台胞加入我省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在闽台湾科技人员可担任社团理事及以上职务。三是率先在全省开展台胞担任法定代表人试点工作,已有22名台胞在全省各级社会组织中担任法定代表人,其中全省11家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均由台胞担任,在社会管理领域落实台胞台企同等待遇。
问:下一步我们将采取哪些措施,促进台胞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社会组织的设立与活动的开展,让台胞更好地参与福建社会建设?
答:我们将按照《意见》要求,结合民政部门职责,主要做好三项服务:一是继续“支持台胞加入相关行业性、学术性、专业性社会团体”,“开展台胞担任在闽非宗教社会组织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试点”,进一步优化社会组织登记流程,推行全程网办、“一趟不用跑,最多跑一趟”,为台胞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二是推动我省社会组织加强自身能力水平建设,进一步提升在本领域的影响力和凝聚力,为台胞参与我省社会组织活动提供更大空间;三是会同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引导我省社会组织与台湾同类社会组织对口交流,形成“有来有往”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