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布《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条例》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条例》已于2024年11月28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1月28日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条例
(2024年11月28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在本市投资,促进本市与台湾地区经贸往来和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台湾同胞投资以及相关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台湾同胞投资应当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和“九二共识”,助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融合发展。
台湾同胞投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依法应当由台湾同胞投资者自主决策的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投资环境,建立健全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机制,为台湾同胞投资提供便利。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台湾同胞投资促进的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台湾同胞投资促进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财政、规划自然资源、商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和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渝台两地产业合作发展规划,共同促进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涉台产业园区、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建设。
第六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促进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联系,为会员提供政府产业政策辅导、咨询评估、教育培训、市场开拓等服务,维护会员的投资权益。
第七条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统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八条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依法平等进入除国家限制准入以外的行业、领域。
支持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公用工程、旅游等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第九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市参与“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发展、新时代西部大开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与本市企业享受同等支持政策。
支持台湾同胞投资者参与打造本市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设立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企业或者设立区域总部以及研发中心,承担重大科研攻关项目,投资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按照规定与本市企业享受同等支持政策。
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转型升级,在帮扶资金和政策扶持方面与本市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条台湾同胞在本市投资的,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待遇,参照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发展的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公平参与政府采购,可以按照规定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申请智能化、绿色化等示范和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获得认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与本市企业享受同等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鼓励渝台两地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企业在本市设立合作研发平台,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联合培养研发团队和技术人才。
鼓励渝台两地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开展合作办学,联合培养高素质人才。
第十四条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投资设立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医疗保障定点、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审等方面与本市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中药材种植养殖、中医药产品加工生产等中医药产业,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市发展特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休闲旅游等乡村产业,参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渝台两地开展农业科技交流与合作,拓展农业合作领域。
第十六条鼓励台湾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创业团队以技术、成果、项目到本市投资创业,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鼓励台湾青年来本市就业创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台湾青年提供政策解读、就业创业指导、培训教育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按照有关规定为在本市创业的台湾青年提供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补贴、入驻创业孵化园区等创业支持。
第十七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与本市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可以在本市设立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市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
第十九条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为本市台湾同胞投资提供金融服务,对台湾同胞投资者授信。
鼓励台资银行与本市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
台湾地区征信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本市征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提供征信服务。
第二十条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
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利用发行公司债券进行融资。
支持注册地在本市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法在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
第二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台湾同胞投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发布行业动态、投资促进项目等信息,提供投资资讯、项目配对、投资对接等全方位、精准化的投资服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台湾同胞投资的政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和数字化建设,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统筹开展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联合执法检查,提升执法效能,降低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统筹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对信用风险低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二条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补偿标准以该投资在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依法选择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款以及按照合理利率计算的利息可以依法兑换外汇、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
第二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向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签订的协议,不得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确需改变政府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因此受到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四条台湾同胞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加入本市学术性社会团体,以及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会团体和行业性社会团体,并依照社会团体章程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在本市的台湾同胞职工,可以依法参加工会。
台湾同胞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技术能手”等评选。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参加“五一劳动奖状”、“工人先锋号”、“重庆市优秀民营企业”、“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等评选。
第二十五条台湾同胞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台湾居民居住证。
台湾同胞在本市从事有关活动,可以使用台湾居民居住证证明身份。
公安机关应当负责台湾居民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及证件制作、发放、管理工作,协调配合台湾事务、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行政、人力社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做好台湾居民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依法为本企业在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并与本市居民享有同等权利。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二十八条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在购买或者租赁住房、办理金融业务、旅馆住宿、就学、就医、旅游、出行、通信等生活消费方面,按照规定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可以按照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和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台湾同胞的子女,可以按照规定进入幼儿园、小学、中学和高等学校接受教育,与其他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台湾同胞享受前三款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九条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其他主体发生投资纠纷,或者认为其投资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和解或者调解;
(二)申请仲裁;
(三)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四)申请行政裁决;
(五)申请行政复议;
(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举报或者申请法律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台商投诉协调中心负责受理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诉并且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台湾同胞投资者的重大投诉事项,或者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处理的投诉事项,可以由市人民政府台商投诉协调中心提请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与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建立台湾同胞投资者案件诉调、复调对接机制。
推动本市与其他地区加强区域协作,建立健全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诉信息互通机制和重大投诉纠纷事项通报协调机制。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