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正式施行
中国经济导报讯记者袁雪飞报道 9月1日起,《江苏省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正式施行。作为一部首创性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重点围绕促进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吸引台湾青年来苏交流合作等方面作了规定,积极为台湾同胞在江苏学习、就业、创业、生活提供与江苏省居民同等待遇。
江苏吸引利用台资总量连续18年位居大陆前列。截至今年6月底,江苏累计批准台资项目超过2.99万个,实际到账台资超过865亿美元。目前全省获批设立6家海峡两岸交流基地,23家省级对台交流基地,实现全省各设区市全覆盖。该条例的审议通过和实施,是江苏对台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向前继续推进的重要标志,将为苏台两地各领域交流合作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该条例进一步优化了台湾同胞投资环境,规定台资企业等在江苏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方面,在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和修订、设立全球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及发展乡村产业、开展农业合作等方面都享受支持政策,支持台湾地区金融机构依法在本省设立金融机构。
围绕发挥平台集聚示范作用,条例提出支持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昆山市金融支持深化两岸产业合作改革创新试验区和淮安台资企业产业转移集聚服务示范区建设。昆山市副市长钱许东认为,这将更好保障广大台商台胞共享发展机遇,为昆山进一步深化两岸交流合作提供了新的支撑。在试验区建设上,昆山将围绕产业升级、贸易便利、金融创新、文化交流等方面,再争取一批创新政策;在金改区建设方面,统筹推进金融牌照争取、台企上市等工作,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该条例重点从就学、就业、创业等方面,对帮助台湾地区青年来江苏交流合作进行了制度设计,这也是此次立法的着力点和创新点。
以就学为例,条例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按规定招收台湾地区学生,并逐步扩大招收规模,台湾地区教师可以按照规定到江苏任教。在就业上,条例支持台湾地区大学生来江苏省见习实习,鼓励江苏企事业单位接受其见习实习。创业上,在江苏创业的台湾地区青年同等享受相关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