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院玩手机被拍肩提醒 台一女子反告性骚扰败诉
人民网讯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一女子在电影院看电影时玩手机,后座男子感觉受扰,用手拍该女肩膀提醒,反被控性骚扰,男子事后在脸书称女为“拍肩姐”遭提告求偿;台北地院近日判男免赔、不用移除文章;可上诉。
判决指出,去年3月陈姓男子和妻子到台北市某戏院看电影,因坐在前面的女子玩手机产生亮光与发出声音,陈男因此跨越走道拍女子右肩膀,提醒这样的行为影响到他看电影。
这名女子认为陈姓男子的动作不礼貌,因此先离开电影厅到外面报警,向警方抱怨受到性骚扰;陈男的妻子于警方到场后,用手机拍摄争执过程。
女子指出,陈男将这段影片上传至脸书,并在文章内称她为“拍肩姐”。女子认为,陈姓男子没有遮掩她的脸部就上传影片,影片也遭新闻媒体流传、网友转载并留言,让她遭受不特定网民公然批评、揶揄、辱骂,导致人格权、名誉权遭侵害,因此提告求偿新台币10万元,陈男也应将所有文章、影片移除。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审理后认定,影片虽未将女子的脸部打马赛克或遮隐,但一般人难以得知她的身份,而陈男以“拍肩姐”一词称呼原告,依照一般社会通念,并无贬损他人之意,难认有侵害名誉的情形。
关于陈男与网友对话部分,法官认为这是开玩笑的留言,未有妨害原告名誉的故意,虽然有部分网友的意见、评论带有嘲讽用语,然而这非属“事实性陈述”,不足认有妨害名誉的情况。
至于这名女子告陈男涉犯妨害名誉刑事部分,检察官侦办后做出不起诉处分确定。
[责任编辑:杨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