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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中院创新解决台籍被告人适用缓刑、台籍罪犯适用假释与社区矫正对接难题

2017年12月08日 22:21:00来源:中国台湾网

  漳州中院创新解决台籍被告人适用缓刑、台籍罪犯适用假释与社区矫正对接难题

  漳州市中院。(中国台湾网 王怡然 摄)

  中国台湾网12月8日福建讯(记者 王怡然) “我们公司2015年8月成为漳州涉台社区矫正基地,我和太太都是漳州中院聘请的涉台社区矫正监督员。目前有一个杨姓台籍矫正人员在我们公司进行矫正,他由于不了解大陆法律,误触法网,因走私被判缓刑。我们给他安排住宿和工作。他随身配备有定位手机,每天24小时人机不分离,离开漳州必须要报备。”12月7日,漳州坤咸日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台商施水甲告诉记者。

  在漳州,像这样建在台企的涉台社区矫正基地一共有两家:坤咸日用品有限公司和钰丰乐器(福建)有限公司。2015年8月18日,漳州市中院与市司法局联合考察后,决定在这两家台企建立漳州涉台社区矫正基地,目的是为解决居无定所、无亲无戚的台湾犯罪人适用缓刑、假释与社区矫正,并解决安置难、就业难等问题。

  长期以来,由于大部分台籍被告人在大陆没有住所或较为固定的居住地,无法确认缓刑考验期内的监管单位等原因,适用缓刑困难。为平等保护台胞台商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针对台湾犯罪人适用缓刑、假释难题,2015年8月6日,福建省首份《关于规范台籍被告人适用缓刑与社区矫正对接工作的意见》正式出台。2015年12月21日,漳州市中院联合市检察院、市司法局、漳州监狱、市台办,制定实施《关于规范台籍罪犯适用假释与社区矫正对接工作的意见》, 2016年1月15日,漳州中院对台籍罪犯刘某宣判予以假释,成为福建省首例。截至目前,已对台籍被告人适用缓刑13件14人,对台籍罪犯适用假释1件1人。

  在漳州市中院,副院长王文平向记者介绍了漳州在探索解决台湾犯罪人适用缓刑、假释难题方面的其他创新做法:“首先是明确条件,顺利实施审前社会调查。坚持以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认定‘居住地’的法律规定,充分考虑台湾犯罪人在大陆无户籍,包括大陆的居住、家庭及工作等情况,明确‘居住地’的认定办法,以及作为社区矫正考察对象的要求:一是在大陆有居住地的,包括自购房产、连续居住租借房6个月以上且将续租续借一年以上、相关企事业单位愿意提供续住一年以上担保,以及具有上述情形的近亲属、监护人愿意履行协助监管义务并为其提供居住一年以上担保等情形,由该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审前社会调查和社区矫正监管职责。二是在大陆无居住地,但涉台社区矫正监督员或涉台社区矫正基地愿意予以收留、接纳并履行协助监管义务的,也可视为社区矫正考察对象,由该矫正基地(监督员)所在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履行职责。针对缓刑适用问题,完善制定专门的台籍被告人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表,明确家庭状况、矫正条件,包括台湾前科、再犯罪危险等事项的调查要求,确保评估结论客观全面。”

  据王文平介绍,漳州市中院与市司法局还建立涉台社区矫正监督员制度,考察选聘遵纪守法、热心公益、责任心强、品德威望高的台胞台商担任涉台社区矫正监督员。目前,在漳州,像台商施水甲这样的台胞涉台社区矫正监督员一共有10位。涉台社区矫正监督员、漳浦台商联谊会会长陈隆峰说:“我们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和监督审前社会调查,协助入矫后回访帮教、教育学习、心理辅导、社会适应性帮扶、脱管漏管预警协作等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工作。推进涉台社区矫正对接工作,真正落实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促进两岸交流合作,更好体现了两岸一家亲。”

  近年来,漳州市中院不断创新涉台司法工作实践,早在2009年,漳州中院在全国率先成立首个独立建制的“涉台案件审判庭”,实行涉台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促进裁判尺度统一,提高审判质效。还在福建省率先选聘台胞担任涉台案件调解员、全国率先选任台胞担任涉台案件人民陪审员,还聘任台资企业管理人员担任司法联络员,创新形成台胞陪审员、台胞调解员、台企司法联络员“三员联动”涉台纠纷化解机制。持续加大台胞陪审员选任力度,目前台胞陪审员已增至110名。(完)

  漳州中院创新解决台籍被告人适用缓刑、台籍罪犯适用假释与社区矫正对接难题

  漳州市中院副院长王文平。(中国台湾网发 福建省台办供图)

  漳州中院创新解决台籍被告人适用缓刑、台籍罪犯适用假释与社区矫正对接难题

  漳州涉台社区矫正监督员台商施水甲(中)、刘美心(左)夫妇和陈隆峰(右)。(中国台湾网发 福建省台办供图)

[责任编辑: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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