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威船案”——两岸同属一中的又一力证
——读萧明礼先生《对日求偿“顺丰”、“新太平”两轮强征案的历史考察》学术论文有感
作者:陈爱棣
前段时间,网上以《对日民间索赔第一案:中国商船被日强征求偿难》为题纷纷转载台湾大学博士生、东京大学研究员萧明礼先生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主办的2016年第1期《抗日战争研究》期刊上的题为《对日求偿“顺丰”、“新太平”两轮强征案的历史考察》的学术论文。
1936年中威公司租给日本大同公司的货轮“新太平”。(图片来源网络)
萧先生的文章,还原了两轮对日索赔的最为原点的历史真相,第一次如此详细地讲述了父亲陈顺通先生在抗战前与日商大同海运分别签订租船合同的缘由,抗战爆发后,两轮为何遭日方扣押? 以及胜利后,父亲便整理了两轮的全部资料,即:两轮的船舶情况表、两份租船合同、两轮的船舶国籍证、两轮截止1946年10月15日按国际租船市场价格计算的租金并扣除相关船舶运营费用后应该支付的租金等委托国民政府向日方提出索赔请求:
第一:归还“顺丰”、“新太平”两轮或同等级、同吨位的船舶两艘;
第二:支付“顺丰”、“新太平”两轮截止1946年10月15日的租金,约六百万美元。
两项索赔合计近千万美元。
即使1949年11月14日父亲在上海病逝,但是负责两轮对日索赔的顾维钧大使等还在锲而不舍地推进,直至1952年才不了了之。
陈顺通,人称“中国船王”。陈顺通1895年出生于浙江宁波,14岁闯荡上海滩,由见习水手成长为一名技艺娴熟的船长。一次偶然机会,陈顺通救了被军阀追捕的国民党元老张静江。日后,张静江担任了国民政府建设委员会委员长,陈顺通被举荐为国民船运公司经理,为北伐军暗中运送军火立下汗马功劳。1936年10月14日,应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要求,陈顺通代表中威与“大同”在上海签订定期租船合同,将6725吨的“顺丰”与5025吨的“新太平”租给“大同”使用。合同规定,从船舶交付之日起,租期为12个月,合同11月1日生效。为预防风险,“中威”分别将两轮向日本“兴亚”、“三菱”两家海上保险株式会社投了船体保险。1937年“8·13”事变后,中日战争全面爆发,为堵塞航道防御日本大举进攻,陈顺通将“中威”剩余的两艘货轮“太平”和“源长”分别自沉于江阴口与宁波湾航道。(图片来源网络)
我作为涉案“顺丰”、“新太平”两轮船东陈顺通先生的女儿,读完《对日求偿“顺丰”、“新太平”两轮强征案的历史考察》一文,抗战胜利后父亲忙忙碌碌的场景历历在目,恍如昨日。
萧明礼先生在论文中提及“陈家保留足够多的证据使陈家能持续进行对日索赔”,事实也证明了父亲整理的两轮的索赔资料最终成为东京、上海审理“中威船案”的关键铁证。
这些留有明显国民政府烙印的铁证是如何为陈家一直保留?陈家在东京的诉讼遇到困难又是如何解决的?这也触发了我对家族往事的回忆,其中还要许多不为人知的往事。
“船王”陈顺通三子陈乾康手上展示的是1939年“太平轮”自沉前的照片。(图片来源网络)
时间回到了1958年,人民政府在得知知我家对日索赔之事后,便精心安排,使这些铁证能顺利带到香港。
1958年大哥陈甫康因卷入为邪教组织私套外汇、安排人员往来、代为联络等反革命罪行遭逮捕。在狱中,陈甫康向人民政府立下要继续向日方索赔“顺丰”、“新太平”两轮等的“立功计划书”、“具结书”,要求向人民政府戴罪立功,以及处理父亲在美国、日本、香港、台湾等地的巨额外汇,获得了“宽大处理,予以释放”。
出狱后,人民政府同意陈甫康接受我们母亲戴芸香女士之委托到香港定居,并处理父亲遗留下在各地的数百万美元的巨款,陈氏家族的这些财产成为陈家一致对日诉讼的重要资金保障,自父亲过世至今,我们兄弟姐妹没有分过家。
1958年陈甫康到香港定居后开始两轮的对日索赔。
值得一提,1958年5月陈甫康出狱后,对母亲说:上海市公安局黄赤波局长亲口告诉他,‘你到香港后,与香港交通银行的樊先生联系,同时购买好去广州的火车票之后,请告诉我,我要通知罗湖口岸,对你携带的文件等不做检查而予以放行’。
现在回想,因为陈甫康携带的父亲生前所有的文件,如“顺丰”、“新太平”两轮的对日索赔全部资料、“太平”、“源长”两轮文件以及其他资料等,其中先祖父的讣闻有许多民国时期风云人物,如林森先生、张人杰(张静江)先生、蒋中正先生、虞和德(虞洽卿)先生、秦祖泽(秦润卿)先生、太虚大师等人的题词、挽联。在1950年代,如被查到,陈甫康又将出“大事”的。
1937年8月,“源长”轮同和其他22艘商船、12艘舰艇、8艘趸船、185艘民用船只,共计63800多吨,一起作为军事防御工事自沉于江阴要塞。(图片来源网络)
1960年代,陈家在东京地方裁判所提出对日索赔的诉讼。但1970年代,日方突然要求提供父亲陈顺通先生、母亲戴芸香女士的亲属关系证明,否则,陈家的诉讼将被驳回。
当时正值“文革”时期,日方认为中国不可能出具这样的证明,便能以此理由驳回陈家的对日索赔之诉。
然而,陈甫康在香港联系了交通银行,香港交通银行即可联络上海中国银行,并由上海中国银行的工作人员亲赴我家通知陈干康,“让戴芸香、陈干康于1971年11月11日到福州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办理证明。”母亲戴芸香女士还亲口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表示“如果向日本反动政府索赔成功,要将她以及其他子女的份额汇进国内”。
正是这种安排、支持、帮助,母亲戴芸香女士和陈干康的申请经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几个月多次与当事人的谈话、调查取证等,最终于1972年2月18日出具了(72)沪高法证字第6号我家的亲属关系证明。
同日,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函外交部领事司(72)沪公军审发字第63号函,“本市居民戴芸香拟由其香港的儿子陈洽群向日本政府要求赔偿其父陈顺通在抗日战争期间被日寇强占后之两艘轮船沉没事”。
更明确了母亲戴芸香女士对陈家轮船的所有权,明确了是母亲让其长子办理陈家对日的赔偿之事。
这样,母亲妻戴芸香、幼子陈干康申请的陈顺通先生亲属证明书,保证了陈家的诉讼能继续顺利进行,打破了东京地方裁判所的刁难。
1974年东京地方裁判所只能以“时效灭失”判决我家败诉。
1996年“中威船案”庭审休庭后部分律师团成员合影。(图片来源网络)
所以,从这个细节也看出:中国历届政府在我家对日索赔两轮之事上,是高度一致的。这些历史事实让我深刻体会到:两岸毕竟同属一个中国,所以两岸在维护中国公民权益上才能有高度一致,而这种一致跨越了1949年,又进一步生动诠释了“两岸同属一个中国”。
从我家内部看,中威船案是陈家一致对外的过程,父亲陈顺通准备的索赔证据成为陈氏家族对日索赔的关键证据、陈顺通身前留下数百万美元遗産成为陈氏家族对日索赔的重要资金保障、母亲与陈干康申请办理的(72)沪高法证字第6号证明书更保证了陈家的诉讼得以顺利进行。
2014年,上海海事法院扣押日本三井株式会社船只“BOSTEEL EMOTION”,以作为中国原中威轮船公司二战期间遭受的财产损失。(图片来源网络)
我一直表明:2014年4月“中威船案”的执行完毕,深感只有国家强大,才能实现。
许多媒体在近来也报道了陈家内部的分家、继承纠纷一事。目前,我家内部对该赔偿款的分割、继承有巨大分歧,罪魁祸首是日方不按时履行两轮的租船合同,两轮从1936年6月、10月分别出租,直至2014年4月在上海海事法院强制执行下,日方才支付赔偿款, 历经78年。可惜的是,当年的船东----我的父亲以及母亲、庶母都已过世,那所得的赔偿款就必然有分割、继承问题的发生;而陈甫康(陈洽群)一方却认为赔偿所得是他们一房的,与母亲、庶母无关,更与弟弟、妹妹们无关。
如果,抗战胜利后,中国一直是统一的国家,那么父母亲们健在时,我家的索赔之事早就解决,也就不会有现在的“陈家分家、继承的纷”了。 我们不愿再看到由于两岸暂时没有统一,类似我家这样的悲剧又在其他家庭中上演。
我已年近九旬,父辈的故事让我深刻认识:两岸终究同属一个中国,只有早日统一才是全体炎黄子孙的最大的福祉!也是我们海外侨胞最大的期盼!(本文为作者投稿作品,中国台湾网不对其史料真实性及所持观点负责)
[责任编辑:何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