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9_210*60
关键词:
中国台湾网  >   新闻中心  >   两岸

专家:两岸应加强司法协助 让电信网络诈骗无处可逃

2016年04月14日 08:03:00  来源:新华社
字号:    

  4月13日上午,67名在肯尼亚对中国大陆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嫌疑人被遣返回国,加上9日被遣返回国的10名犯罪嫌疑人,共77人。这是我国首次从非洲大规模押回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77名犯罪嫌疑人中,有45人是台湾籍。

  对该案的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多位专家。他们认为:该案件中,大陆有对台湾籍犯罪嫌疑人的司法管辖权,遣返的做法完全合理合法;台湾方面应当加强对电信诈骗的立法工作;海峡两岸要进一步完善司法协助,形成共同的打击目标,让电信网络诈骗无处可逃,共同维护两岸人民合法权益。

  大陆有对相关犯罪嫌疑人的司法管辖权

  “大陆方面对此事的处理是合法、合理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林维表示,从法律上讲,被害人的支付行为是诈骗完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环节,而该案的被害人均为大陆居民,按照国际刑事诉讼的属地管辖原则,大陆方面必然拥有司法管辖权,有权将相关犯罪嫌疑人在大陆起诉、判刑。肯尼亚将涉案犯罪嫌疑人遣返中国大陆,完全符合司法程序、符合一个中国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属地管辖权作出明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樊崇义教授认为,针对该案,依据法律条款,中国大陆有对台湾籍犯罪嫌疑人的管辖权。大陆法律以地域管辖为主,坚持属地管辖原则,犯罪发生地、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地在什么地方,什么地方就有管辖权。

  “对于该案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台湾方面并未立案侦查,因此不存在大陆方面违反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问题。将涉案的台湾籍犯罪嫌疑人遣返中国大陆,并不构成对人权的侵犯。大陆司法部门严格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开展侦查调查工作,而相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样会依法得到保障。”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助理柳华文说。

  台湾应通过立法加大对电信诈骗打击力度

  据了解,在依法惩处诈骗犯罪嫌疑人方面,依据法律量刑标准,两岸的做法大有不同。由于两岸对犯罪嫌疑人分开处理,很多作案累累的台湾籍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未得到应有惩处,赃款也迟迟不能追缴。不少台湾籍犯罪嫌疑人刚被押解回台就被当即释放,有的过了不久再次在国外开设窝点、继续作案。这使得以台湾籍犯罪嫌疑人为骨干的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屡禁不绝。

  “此前,大陆方面曾将多名台湾籍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移送台湾,但台方并未予以严厉惩治,而是轻判甚至无罪释放,导致犯罪嫌疑人变本加厉,成为累犯、惯犯,诈骗金额巨大,大陆居民、企业遭受严重损失。这一势头如果不能得到及时遏止,后果不堪设想。”柳华文认为,两岸合作打击电信诈骗的工作亟待加强,希望台湾方面对此予以高度重视。

  “台湾没有专门针对电信诈骗的刑法制定,把电信诈骗当作一般诈骗对待,刑期低、经济制裁力度不够,存在立法不严、处罚太轻等问题。”樊崇义认为,台湾方面应通过立法加大对电信诈骗的打击力度,在罪名确定、打击方法、处罚规则等方面予以完善,使被遣返的犯罪分子得到应有惩罚。”

  海峡两岸应进一步完善司法协助共同打击犯罪

  近年来,针对中国大陆民众的电信诈骗呈高发态势,给民众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稳定带来极大危害。

  “两岸已投入相当大的司法资源共同打击,且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电信诈骗犯罪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宋英辉认为,在继续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的过程中,两岸必须密切合作,进一步顺畅在犯罪防控、取证抓捕、诉讼程序、追赃追逃等方面的衔接、协调和配合机制,从而有效打击和遏制电信诈骗。

  林维表示,针对近年来海峡两岸越来越多的诈骗案件,两岸应本着互信、合法、便利原则,从保护被害人角度出发,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加大合作力度,从而更好地保护两岸居民合法权益。

  根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双方同意着重打击的犯罪中,即包括侵占、背信、诈骗、洗钱、伪造或变造货币及有价证券等经济犯罪。

  “这一互助协议内容涵盖广泛,若能有效落实执行,必定能大幅提升两岸共同打击犯罪的效果。在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方面,两岸应开展电信、银行行业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建立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工作协作机制;开展两岸警务合作,如交换情报、协助缉捕、遣返刑事犯与犯罪嫌疑人以及协助调查取证、罪赃移交等;此外,也要加强反电信诈骗宣传。”宋英辉说。

[责任编辑:张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