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瑞从2009年起到台北市的夜店把妹,性侵、偷拍多名女子,遭检方依涉犯加重强制性交等罪起诉。法院二审依妨害性自主罪及妨害秘密罪,判处他应执行79年7月,依法执行上限最高只能30年,另判他须赔偿17名女子共2745万元(新台币)。
他因偷拍遭判刑3年2月定谳,已入狱服刑。案件上诉后,“最高法院”认定李宗瑞性侵5名女子部分有罪,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定谳,他另被控性侵9名女子部分则撤销,发回台湾高等法院更审,这部分仍未定谳。
检方针对李宗瑞偷拍、性侵5名女子定谳部分,向高院声请定应执行刑,高院裁定他应执行有期徒刑20年。他对此不服而提起抗告,遭“最高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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