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投资所得
(一)股息(股利)
1.股息(股利)受益所有人如为一方居民(居住者),在受益所有人为公司且直接持有给付股息(股利)的公司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资本的情况下,另一方所课征税额不超过股息(股利)总额的百分之五;在其他情况下,所课征税额不超过股息(股利)总额的百分之十。本规定不影响对该公司用以发放股息(股利)的利润的课税。
2.本协议所称股息(股利),指以股份或非债权关系参与利润分配的其他权利所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居住者)一方的税务规定,视同股份所得同样课税的其他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3.一方居民(居住者)公司从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其所给付的股息(股利)或其未分配利润(未分配盈余),即使全部或部分来自另一方的利润或所得,另一方不得对该给付的股息(股利)或未分配利润(未分配盈余)课税。但给付予另一方居民(居住者)的股息(股利),或据以给付股息(股利)的股份与另一方常设机构或固定处所有实际关联者除外。
(二)利息
1.利息受益所有人如为一方居民(居住者),另一方所课征税额不超过利息总额的百分之七。
2.下列范围的利息,利息来源地一方应予免税:
(1)给付予另一方的公共服务部门或另一方公共服务部门完全所有的金融机构的利息,或给付予该等部门或机构为促进出口(外销)所提供、担保(保证)或保险的贷款利息。
(2)经双方税务主管部门确认为促进出口(外销)目的的金融机构所提供、担保(保证)或保险的贷款利息。
3.本协议所称利息,指从各种债权所取得(孳生)的所得,不论有无抵押担保及是否有权参与债务人利润的分配,尤指债券或信用债券的所得,包括附属于该等债券的溢价收入及奖金。但延迟给付的违约金,非本协议所称利息。
4.利息给付人与受益所有人间,或上述二者与其他人间有特殊关系,所给付的利息数额,超过给付人与受益所有人在无特殊关系时所同意的数额,本协议有关利息的规定仅适用于后者的数额。在此情况下,对该超过给付数额的部分,应按各方规定课税,但应考虑(考量)本协议其他相关规定。
(三)特许权使用费(权利金)
1.特许权使用费(权利金)受益所有人如为一方居民(居住者),另一方所课征税额不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权利金)总额的百分之七。
2.本协议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权利金),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包括电影影片、供广播或电视使用的影片、磁带、录音带)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设计或模型、计划、秘密配方或制造程序,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资讯,所给付的各种款项。其不包括因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所给付的款项。
3.特许权使用费(权利金)给付人与受益所有人间,或上述二者与其他人间有特殊关系,所给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权利金)数额,超过给付人与受益所有人在无特殊关系时所同意的数额,本协议有关特许权使用费(权利金)的规定仅适用于后者的数额。在此情况下,对该超过给付数额的部分,应按各方规定课税,但应考虑(考量)本协议其他相关规定。
(四)股息(股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权利金)的受益所有人如为一方居民(居住者),经由其所得来源的另一方的常设机构从事营业或固定处所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执行业务),且与该所得给付有关的股份、债务、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处所有实际关联时,应适用有关营业利润或独立个人劳务(执行业务)的规定。
(五)由一方居民(居住者)所给付的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权利金),视为源自该一方。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权利金)给付人如在一方有常设机构或固定处所,而与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权利金)给付有关的债务及权利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处所有关联,且该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权利金)由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处所负担,不论该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权利金)给付人是否为该一方居民(居住者),该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权利金)视为源自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处所所在的一方。
六、财产收益
(一)一方居民(居住者)使用或转让位于另一方的不动产所产生的所得(包括农业或林业所得),另一方可以课税。
(二)一方企业转让其在另一方常设机构营业资产中的动产而取得的收益,或一方居民(居住者)转让其在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执行业务)的固定处所的动产而取得的收益,包括转让该常设机构(单独或连同整个企业)或固定处所而取得的收益,另一方可以课税。
(三)转让经营海、空运输业务的船舶或航空器,或附属于该等船舶或航空器营运的动产而取得的收益,仅由转让人为其居民(居住者)的一方课税。
(四)一方居民(居住者)转让股份,且该股份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另一方的不动产,其取得的收益,另一方可以课税。
(五)除前述转让股份规定外,一方居民(居住者)转让其在另一方居民(居住者)公司资本中的股份或其他权利取得的收益,仅由转让人为其居民(居住者)的一方课税。但是如果转让人为其居民(居住者)的一方对来自于另一方的该项收益免税,且该转让人在转让行为前的十二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另一方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资本,另一方可以课税。
(六)转让上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所取得的收益,仅由该转让人为其居民(居住者)的一方课税。
七、个人劳务所得
(一)独立个人劳务(执行业务)
1.一方居民(居住者)在另一方因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执行业务)或其他具有独立性质活动所取得的所得,有下列情况之一,另一方可以课税:
(1)该居民(居住者)为执行活动而在另一方有固定处所。但另一方仅就归属于该固定处所的所得课税。
(2)该居民(居住者)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十二个月期间,在另一方连续或累计居留一百八十三天以上。但另一方仅就该居民(居住者)在另一方执行该等活动而取得的所得课税。
2.本协议所称独立个人劳务(执行业务),指具有独立性质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等活动,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及会计师等独立性质的活动。
(二)受雇劳务
一方居民(居住者)因受雇而在另一方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报酬,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时,仅由该一方课税:
1.该居民(居住者)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十二个月期间,在另一方连续或累计居留不超过一百八十三天。
2.该项报酬非由为另一方居民(居住者)的雇主所给付或代表雇主给付。
3.该项报酬非由该雇主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处所负担。
(三)董事报酬
一方居民(居住者)因担任另一方居民(居住者)公司董事职务而取得报酬及其他类似给付,另一方可以课税。
(四)表演人及运动员
1.一方居民(居住者)为表演人,如音乐家或戏剧、电影、广播、电视演艺人员,或为运动员,在另一方从事个人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另一方可以课税,不受有关独立个人劳务(执行业务)及受雇劳务规定的限制。
2.表演人或运动员从事个人活动的所得,如不归属于该表演人或运动员本人而归属于其他人,活动举行地的一方可以课税,不受有关营业利润、独立个人劳务(执行业务)及受雇劳务规定的限制。
3.表演人或运动员在一方从事活动所取得的所得,如该活动完全或主要由双方或任一方的公共服务部门所资助,或基于公益慈善目的所举办,该一方应予免税。
(五)养老金
因过去雇佣关系,源自一方而给付予另一方居民(居住者)的养老金或其他类似给付,及依一方社会保险制度规定给付予另一方居民(居住者)的养老金或其他给付,仅由该一方课税。
(六)公共服务
一方公共服务部门给付予其派驻另一方为该等部门提供劳务的一方人民的报酬,仅由派驻方课税。但为一方公共服务部门所经营的事业提供劳务而取得的薪津、工资或其他类似报酬及养老金,不适用本规定。
(七)学生
学生专为教育或训练目的而在一方停留,且在停留该一方时或之前为另一方的居民(居住者),其为生活、教育或训练目的而取得的所得,该一方应予免税。
[ 责任编辑:张晓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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