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18日公布修改后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规定台胞来往大陆免予签注,新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近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国务院1991年12月17日公布、199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地区、台湾居民来大陆的申请审批、证件管理、出入境检查等作了明确规定。实践表明,《管理办法》的施行对推动两岸交流、方便人员往来,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促进两岸交流,便利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简化台湾居民来往手续,《决定》对《管理办法》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取消了《管理办法》中涉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办理签注以及签注管理的相关规定。二是简化台湾居民申请台胞证手续,取消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四、五项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
《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后,台湾居民可以凭有效台胞证,无需办理签注,即可经开放口岸来往大陆并在大陆停留、居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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