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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代表团对修订《保护法》提出十二项建议

2015年03月13日 20:26:00 来源:中国台湾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3月13日北京消息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台湾代表团13位台籍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十二届三次会议递交议案,建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提出十二项建议,我们来看看,这十二项建议究竟有哪些?

  建议内容如下:

  一、《保护法》对“台湾同胞投资”主体限制为台湾地区的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大陆的投资(第二条)。但在实践中,台胞在大陆投资存在着各种复杂的转投资和隐名投资的情况,各地政府在甄别清楚的情况下,一般也将这类企业作为台资企业对待,建议在《保护法》中对此加以明确。

  二、《保护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为投资。”为促进两岸科技交流和经贸合作,建议放宽投资形式,可增加开放专利技术投资。同时,补充相应的条款,加大对台资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三、关于台胞投资的性质及相应的待遇应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台湾同胞投资比照适用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当前台商呼吁最多的是国民待遇问题。根据2004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目前大陆对外商投资的领域划分为鼓励、允许及限制类。从鼓励及允许类来说,目前外资和内资没有大的差别。但限制外商投资的产业涉及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及第三产业中的多个行业。部分行业允许外商投资,但具有股权限制。因此,就当前企业投资经营环境而言,内资企业在投资领域方面的待遇要优于外资企业。台商希望能给予国民待遇的呼声越来越高。建议在《台胞投资保护法》修订的过程中,积极回应台胞的这一诉求,深入研究给予台资企业“国民待遇”的相关问题,放宽对台资在市场准入和股比方面的限制。考虑到台湾的特殊性,建议对台资实行单独管理,规定除少数特殊领域外,台胞可与大陆同胞在投资领域同等对待。

  四、《实施细则》第八条对于台湾同胞的投资形式作出规定,建议在现有八种形式的基础上增加目前已广泛存在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合伙企业”。

  五、针对台胞投资的一些衍生问题延伸保护范围。随着台胞在大陆事业的发展,衍生出的医疗保险、房产和股票(A股)投资、子女就学就业、各种资格认证、出入境、台胞证使用等相关问题越来越多,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对台商在大陆安居乐业会产生不利影响。建议将其中与投资保护有关的内容尽可能全面地涵盖在《保护法》中。

  六、《保护法》没有对于台商投资企业退出过程(转型、转移、转让等)相关权益的保护条款。建议通过专项执法检查或专题调研在修改该法时做出相应的规定。

  七、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补偿。条款中对“征收”的规定比较笼统,建议与《物权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相衔接,对相关问题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这一条涉及到的“社会公共利益”、“征收前一刻的价值”、“按照合理利率计算的利息”等概念,在工作实践中,台商和拆迁部门的意见往往分歧较大,引发矛盾较多。建议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权限、被征收资产的市场评估机制和争议处理作出规定。

  八、梳理整合惠台政策,将其纳入《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修订该法时,应系统梳理前一阶段政府各部门出台的一系列惠台政策,将其整合纳入保护法的内容范畴,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固定和规范,让台湾同胞更放心、更安心。

  九、通过设立相应的条款,使台资企业更容易、更便利地获得金融贷款支持。

  十、将近年来一些涉台司法实践成果吸收进《台胞投资保护法》,如法院推广设立涉台案件审判庭和涉台经济纠纷调解庭;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涉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台湾地区民商事规则,这有利于法院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切实维护两岸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十一、关于执法主体。《保护法》并未明确规定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出现各个职能部门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建议明确执法主体,对相关政府部门的权责及协调工作机制做出规定。

  十二、关于罚则。《保护法》没有规定罚则,对于不执行本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缺乏有效的制约,影响了执法的力度。建议《保护法》中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规定处罚办法。(中国台湾网记者 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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