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标签:两会领导人商谈 | 经贸文化论坛 | 直击海峡论坛 | 建党91周年
您的位置:中国台湾网  >   新闻中心  >   两岸  >   正文

台“金管会”简化金融机构等与大陆签署合作协议程序

2014年09月16日 08:16: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15日宣布,金融机构、周边团体与大陆法人签署合作协议,不用再事先送“金管会”备查,以简化程序。

  “金管会”表示,过去台湾金融机构、周边团体与大陆法人签署合作协议、意向书、备忘录或其他书面文件时,应先通过董监事会议,再送“金管会”备查,若15日内“金管会”未有意见,视为同意备查。

  “金管会”同意备查后,金融机构、周边团体再与陆方签署协议,并将协议复印件函送“金管会”。

  “金管会”表示,为因应两岸往来愈趋频繁的业务,简化程序后,未来金融机构、周边团体只需于签署前提报董事会讨论通过,事前不用再报“金管会”备查,但相关合作事项,或实际业务,协议执行所涉分层负责、法令遵循、信息安控、风险管理等,应纳入各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由金融机构自律管理。

  不过,“金管会”也同时强调,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33条之1第2项规定,如依现行法令规定须将预算、决算报告报“金管会”者,仍应将合作协议向该会申报。

相关阅读:

[ 责任编辑:尹赛楠 ]

原稿件标题:

原稿件标题URL:

原稿件作者:

转载编辑:尹赛楠

原稿件来源:中国新闻网

:
关于我们 | 本网动态 | 转载申请 | 投稿邮箱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法律顾问
京ICP证13024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391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219号
中国台湾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