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15日宣布,金融机构、周边团体与大陆法人签署合作协议,不用再事先送“金管会”备查,以简化程序。
“金管会”表示,过去台湾金融机构、周边团体与大陆法人签署合作协议、意向书、备忘录或其他书面文件时,应先通过董监事会议,再送“金管会”备查,若15日内“金管会”未有意见,视为同意备查。
“金管会”同意备查后,金融机构、周边团体再与陆方签署协议,并将协议复印件函送“金管会”。
“金管会”表示,为因应两岸往来愈趋频繁的业务,简化程序后,未来金融机构、周边团体只需于签署前提报董事会讨论通过,事前不用再报“金管会”备查,但相关合作事项,或实际业务,协议执行所涉分层负责、法令遵循、信息安控、风险管理等,应纳入各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由金融机构自律管理。
不过,“金管会”也同时强调,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33条之1第2项规定,如依现行法令规定须将预算、决算报告报“金管会”者,仍应将合作协议向该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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