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台办主任张志军日前在北京与“登陆”访问的台北市长郝龙斌见面,张志军主动提到陆客来台观光“零团费”的问题,还用了“非常严重”等形容词,希望两岸尽速协商,以避免问题持续恶化。
去年10月1日大陆《旅游法》上路,明文禁止旅行社藉购物或自费项目营利,否则“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时风声鹤唳,来台低价团遽减,大型购物店门可罗雀。
整体看来虽然大陆《旅游法》对台湾旅游业带来冲击,但也带来契机,包括:一、将增加中高价位的旅游产品及客层;二、增加自由行旅客人数及消费商机;三、改变旅游业及相关产业的经营策略;四、促使市场更开放及产品更多元;五、迫使台湾主管机关政策的调整。换言之,台湾旅游市场虽受大陆《旅游法》所影响,但却是正面的,因为可望带动更多更高消费能力的陆客来台,有利台湾旅游产业更健全地发展,促使台湾旅游品质及陆客素质提高的良性循环。
对于台当局而言,面对的课题除了如何藉此次大陆《旅游法》扫除现有的旅游乱象外,更重要的是,如何扩大陆客来台模式转变后的商机。针对争取大陆顶级商务客及自由行的商机,可加快对大陆三、四线城市的自由行开放,衡量放宽商务签注及自由行旅客入境额度等是可行的配套措施,同时也可加强台湾旅游景点资讯的宣传,及整合各县市旅游资源推出优质旅游套餐,促使旅游商机更普及化,并以此驱动台湾市场往更为正面的方向发展。
去年10月第九届两岸经济文化论坛通过的多项“共同建议”中,也针对两岸旅游交流合作提出建议。可针对旅游产业的特性,加强两岸旅游的产业合作:1.开放陆资来台从事独资、合资或合伙经营,但合理限制陆方可设立的商业据点总计仅三家;2.经营范围限居住于台湾的自然人;3.在台湾旅游活动采循序渐进,逐步开放;4.陆方允许台湾业者前往设立旅行社,家数不限;5.台方业者在大陆投资门槛降低且无年度营业总额的限制。以上措施一则可以活络台湾内部的旅游市场,推动产业转型及调整产业体质;再则,因观察台湾内部旅游业务真正交由旅行社承办者仅占4%,因此即使陆方来台设置公司,影响也不大。但是台方业者却可藉机展示实力及凭藉丰富专业的操作经验与全球关系,推而广之,在大陆一年30亿国内旅游人次及近一亿出境人次的旅游市场上大展身手。
总之,面对张志军的关切,台湾的观光局提出一系列的对策,例如限缩购物点、加强监视及抽查大型购物店,且与税务单位通力合作,促使业者据实报税等,盼其成效能落实。最后,旅游产业在服务贸易开放的策略上,总体目标是希望两岸旅游产业携手合作,共创双赢的产业合作荣景。
海峡导报特约评论员、台湾淡江大学大陆研究所教授 潘锡堂
[ 责任编辑:范斯腾 ]
原稿件标题URL:
原稿件作者:
转载编辑:范斯腾
原稿件来源:东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