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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琼瑶于正事件看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在台湾丧礼音乐也需付钱

2014年04月18日 08:08:00 来源:新华台湾综合 字号:       转发 打印

  

   台湾作家琼瑶隔海公开举报大陆编剧于正抄袭其多部作品,没有选择法律途径,而是直接向广电总局喊话。琼瑶的选择,让大陆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尴尬局面公开化了。

   这封公开信是以琼瑶个人名义写给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和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司长李京盛的。

   琼瑶的诉求,也是要求以行政力量干预此剧播出。原文“不知道两位领导,可否让这部抄袭侵权的作品,即时停止播出!我没有力量打跨海的版权官司,恐怕官司还没成立,这部戏也播完了!我除了呼救,没有第二条路!万一两位领导另有考虑,无法为我伸张公平正义,我只能默默承受被侵权的痛苦。”(琼瑶公开信全文)

   这是一起典型的著作权纠纷,琼瑶为什么不选择法律手段而直接用公开信的方式,寄希望于行政力量干预?本文也将以“琼瑶控诉于正抄袭”事件为引子,来为您梳理两岸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大陆:影视剧的知识产权保护举步维艰

   有媒体在评论中分析,传统版权领域中,剽窃最典型的特征是原封不动照搬照抄,这一点在编剧行业中却可以轻易回避。编剧可以通过改变人物名字、作品名字、作品时代、背景或叙事方式等,来模糊剽窃与模仿之间的界限。这也是为何编剧市场中多有剽窃之风,却很难追究抄袭者责任的原因之一。

   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副会长汪海林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开支持琼瑶,琼瑶选择致信行政管理部门,而非法院,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当前走法律途径不一定十分有效。

   作为第五代编剧,中国电影文学学会理事、国家一级编剧胡月伟说,与他同窗的北京电影学院编剧专业几十个同学,几乎每个人都打过官司,有些维权过程确实是旷日持久。

   胡月伟说:“编剧是一个个体,而对方是一个强大的制作公司。从某种程度上说,在中国,编剧依然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

   想要保护编剧权益,依靠“诉前禁令”也是一条途径。“诉前禁令”规定,只要维权者有足够的证据并提供一定保证金,法院就可以下达禁令,阻止涉嫌剽窃的作品一切发行渠道。 一旦禁令下来,涉嫌剽窃的影视剧不管事先花了多少钱拍戏,也不管制片方是否知情,都需要法院查明或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后才可以继续播出。剽窃的违法成本变得很高,这不仅让剽窃行为很难生存,更是大大推动了影视剧产业的繁荣。

   法律学者认为,我国已经将《民诉法》修改后加入了诉前禁令制度,但是很少付诸使用,影视剧当中几乎没有先例。

   这也是为何琼瑶不选择法律手段而直接采用公开信的最主要原因。

   台湾:丧礼音乐也需付钱

   “创作是昂贵的,不是你指尖一按滑鼠就能得到……”这是台湾著作权保护基金会在电视上反复播放的版权保护广告。

   为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能力,台湾于1999年在“经济部”下设智慧财产局,将专利、商标、著作权、积体电路布局及商业秘密保护等业务集中运作,提升审查质量与效能,加强产权保护。

   台湾长期以来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十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而且相关的措施亦十分到位,但即使这样,“麻烦”还是层出不穷。

   在台湾惹上版权官司不是新闻,告来告去司空见惯,就连罗大佑也被告过侵权。他以往的搭档、音乐创作人李坤城曾到台北地检署控告罗大佑,认为罗在《心肝宝贝》等6首歌曲中侵犯了他的著作权。李坤城的理由是,他曾是罗大佑的专属歌词创作者,歌词版权归他所有。但罗大佑却未经他同意多次公开演唱他作词的歌曲,并授权影视公司制作光碟贩售,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但并不是所有涉及侵权的纠纷都可“依法”办理,有些的确是依法便不合情,“侵权”的判决也有了不能服众的模糊地带。比如按死者遗愿在告别式上播放指定音乐是不是侵权?台湾的殡葬业者为此曾经集会抗议“侵权”指控。依台湾法规条文,丧礼中使用的音乐或歌曲必须依法取得授权,付费使用,否则就是违反著作权法,可直接搜证提出控告。除了播放音乐,灵堂里使用念佛机也涉及侵权,不少殡葬业者已收到法院传票。但殡葬业者大感不服,他们认为灵堂音乐并非播给大众听,如果要为此付费太不尽情理,呼吁音乐著作人别为难他们。

   还有一个法、情难两全的案件,台湾的一位大学生为美化自己的论文,便下载了一位著名鸟类摄影家的照片作插图,论文应校方要求上传到网络后,被这位摄影家控告侵权,虽然学生败诉,但很多人却批评这位摄影家“寡情”。判案法官也无奈表示,案件只能依法办,希望通过这件“寡情”的案件提醒社会建立保护智慧财产权的观念,养成习惯避免挨告。

   知识产权问题或将成为发展的绊脚石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还是需要依靠法律。在如何保护编剧的知识产权方面,美国,韩国等影视产业发达的国家已经有了成熟经验。例如美国等国家的“诉前禁令”即能保护编剧权益。

  虽然我国几乎但是没有使用“诉前禁令”的先例,但是据了解,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使用该禁令,是杨绛对一批钱家书信被拍卖提出的申请。最终裁定,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不得以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钟书、杨绛(杨季康)夫妇及女儿钱某的著作权的行为。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现在有的地方做的不够好,实际上我们作为中国人拿了人家东西的是应该道歉的。”4月9日,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柳传志在“博鳌夜话3 商业领袖圆桌:把握创新与共赢的新时代”上这样表示。

   柳传志认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中国人确实不懂,也在官司中败诉过;第二阶段,政府部门开始重视这一问题,并建立相关主管部门,但政府对中国企业可能会有所偏袒。到第三阶段,发现假如不解决知识产权的问题,也许会影响自身的发展。

   同理,哪天于正发现自己的连续剧被人抄袭的时候,是不是才会意识到,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一个编剧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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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王怡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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