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服贸”给予台湾企业与居民的优惠待遇
在此基础上,《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延续了20余年来的不对称开放和“同等优先”对台让利优惠思路。将该协议附件一《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中大陆方面承诺与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和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比,可以看出,这项协议给予台湾企业与居民的待遇大面积优于对其他世贸组织成员方的待遇,也优于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外资待遇。其对台优惠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扩大市场准入
如与加入世贸议定书相比,《服贸协议》在电信服务领域对台资开放了因特网接入服务、呼叫中心、离岸呼叫中心三项业务,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合资企业,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呼叫中心业务,无地域限制,台资股权比例不超过50%。
在市场准入方面,大陆开放的领域比台湾当局承诺开放的领域明显要多。会计、升级和簿记服务;建筑设计;因特网接入、呼叫中心……等许多大陆对台资开放的领域,台湾当局均未承诺对陆资开放。
(二)提高台资持股比例上限
在软件实施服务领域,加入世贸议定书规定外资进入大陆市场仅限于合资企业形式;《服贸协议》则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合资企业,提供软件实施服务。
在环境服务领域,入世议定书只准外资企业以合资企业形式进入大陆市场,《服贸协议》则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提供环保服务。
加入世贸议定书规定外资证券公司在大陆市场设立合资公司持股比例不超过1/3,《服贸协议》则允许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按照大陆有关规定在上海市、福建省、深圳市各设立1家两岸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台资合并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且大陆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
(三)放宽台资企业资质认定标准
《服贸协议》规定,在建筑设计服务、工程服务、集中工程服务领域,规定,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对于个人业绩,其在台湾和大陆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依据,但在台湾完成的业绩规模标准应符合大陆建设项目规模划分标准。
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的独资物业服务企业,在申请企业资质时,可以将在台湾和大陆承接的物业建筑面积共同作为评定依据,但在大陆承接的面积不得低于50%,在台湾承接的面积不得用于其在大陆设立的多家企业申请资质时重复计算。
(四)便利台湾居民人员流动和在大陆从业
《服贸协议》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聘用台湾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并将其作为本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在资质审查时不考核其专业技术职称条件,只考核其学历、从事工程设计实践年限、在台湾的注册资格、工程设计业绩及信誉。
对于在大陆无商业存在的台湾的公司/合伙人/企业从大陆获取了服务合同,为履行这些合同而进入大陆提供临时性服务的持有台湾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且其在外期间报酬由雇主支付的情况,《服贸协议》规定,此类合同服务提供者只要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学历和技术(职业)资格,在大陆停留期间每次可申请不超过两年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如有需要可申请延期。在大陆停留期间不得从事与合同无关的服务活动。而按照加入世贸议定书规定,外国企业的外国雇员在这种情况下入境期限为90天。
(五)优惠台湾中小企业与个体户
摄影服务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属于限制外资行业,但台湾摄影业属于优势产业,《服贸协议》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提供摄影服务,实际上为台湾中小摄影机构与独立开业的摄影师创造了条件。
[ 责任编辑:吴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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