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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规定符合条件的大陆个人游旅客将可一年多签

2013年08月01日 08:10 来源:新华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台湾“移民署”修正“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第八条条文,规定符合条件者可办理“一年多签”,自8月1日起施行。

  修正后的办法规定,大陆游客要“一年多签”必须符合三种条件的一种:依第三条第三款或第四款规定申请且经许可;从申请日起回算12个月,如果个人游来台两次以上;大陆发给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如果是多签,也可办理。

  台湾观光部门表示,推动“陆客优质团”与“陆客个人游”是未来大陆游客观光业务的首要目标,可以提升大陆游客来台湾旅游的品质及观光业界的收益。

  据台观光部门介绍,2011年6月开放部分大陆城市居民个人游后,到今年6月底,个人游赴台旅客累计达43万人次,每年成长幅度很大。(记者裴闯 李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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