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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服务贸易协议附件一: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

2013年06月22日 08:1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两岸两会领导人第九次会谈21日签署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以下是协议附件一《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

  大陆方面非金融服务部门的开放承诺

  服务提供模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流动

部门或

次部门

市场开放承诺 其他承诺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b.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CPC862)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台湾会计师在大陆设立的符合大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的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台湾会计师应取得大陆会计从业资格,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大陆会计师以上(含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

(4)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①对已持有大陆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并在大陆执业的台湾会计师(包括合伙人)每年在大陆的工作时间要求比照大陆注册会计师实行。

②台湾会计师事务所在大陆临时开展审计业务时申请的《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适当简化对台湾会计师事务所在大陆临时执业的申报材料要求。

部门或

次部门

市场开放承诺 其他承诺
A.专业服务

d.建筑设计服务(CPC8671)

e.工程服务(CPC8672)

f.集中工程服务(CPC8673)

(1)对于方案设计没有限制

要求与大陆专业机构进行合作,方案设计除外。

(2)没有限制

(3)①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对于个人业绩,其在台湾和大陆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依据,但在台湾完成的业绩规模标准应符合大陆建设项目规模划分标准。

②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聘用台湾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并将其作为本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在资质审查时不考核其专业技术职称条件,只考核其学历、从事工程设计实践年限、在台湾的注册资格、工程设计业绩及信誉。

③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出任主要技术人员且持有台湾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大陆累计居住时间应当不少于6个月的限制。

④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以合资、合作形式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时,其大陆合营者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

(4) 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

合同服务提供者——为履行雇主从大陆获取的服务合同,进入大陆提供临时性服务的持有台湾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为在大陆无商业存在的台湾的公司/合伙人/企业。合同服务提供者在外期间报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务提供者应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学历和技术(职业)资格。在大陆停留期间每次可申请不超过两年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如有需要可申请延期。在大陆停留期间不得从事与合同无关的服务活动。

①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中选修课部分台湾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台湾完成或由大陆派师资授课,选修课继续教育方案须经大陆认可。

②允许符合相关规定的持有台湾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参加大陆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资格证书。

③允许取得大陆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台湾专业人士在福建省注册执业,不受在台湾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

 

  注: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临时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ST/ESA/STAT/SER.M/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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