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立法机构相关委员会11日召开会议,审查“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17条修正案,新条文涉及大陆配偶获得身份证年限、在台居留期间的计算方法等,如获通过将使大陆配偶取得身份证年限由现行的最快6年缩短为最快4年,与在台外籍配偶一致。
新条文提出,大陆配偶在台湾依亲居留连续满三年,且每年在台湾居住超过183天者,可以申请长期居留;长期居留满1年且在台居住335天以上,或连续居留满2年且每年在台居住270天以上,或连续居留满5年且每年在台居住183天以上者,可以申请在台定居。
台湾当局两岸事务主管部门表示,此举旨在保障大陆配偶在台湾的生活权益。
据台方统计,截至2012年1月底,大陆配偶在台人数逾30万,且近5年来两岸通婚稳步增长,每年约12000对。但相比外籍配偶,大陆配偶在台遭到歧视性待遇。在民意压力下,2008年以来,台湾当局将大陆配偶获得身份证的居留年限从过去的最快8年缩短为6年,取消了申请身份证件每月500人的配额限制,同时放宽了工作、财产继承和大陆配偶亲属来台探亲等限制。(记者王亚光 陈斌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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