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2日对外披露,福建省高院二审宣判一起特大走私毒品案,核准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台湾籍男子陈某辉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7月5日,经举报,宁德市公安局边防支队在宁德福鼎市抓获台籍男子陈某辉,当场从其驾驶的“粤RM4026”号厢式小货车内查获氯胺酮(俗称“K粉”)17袋共340.5752公斤。
一审庭审查明,2012年2月初,陈某辉经张董(另案处理)介绍认识“阿弟”(另案处理),约定由陈某辉为“阿弟”运送毒品,“阿弟”则为陈某辉偿还债务。
同年6月17日,“阿弟”在台湾彰化县员林高速路口附近一便利店,交给陈某辉12万元新台币和手机、卫星电话各两部,并约定秘密联系方式。
同月19日,陈某辉在“阿弟”的安排下,从台湾途经香港前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并于同月28日到东莞火车站附近开走装有毒品K粉的车号为粤RM4026小货车。
7月3日,陈某辉驾驶粤RM4026小货车从东莞市虎门镇出发,于7月4日抵达福鼎市,并将小货车停放在一酒店停车场。
次日13时许,陈某辉发现警方,欲驾车逃离时被当场抓获,从其小货车内查获“K粉”计340.5752公斤,经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氯胺酮成份,含量在70%-99%不等。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辉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为牟取非法利益,运输毒品氯胺酮(“K粉”)340.5752公斤,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犯罪情节严重。鉴于陈某辉归案后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所运输的毒品被查获,未流入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某辉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宁德市公安局的作案工具“粤RM4026”号厢式货车、5770.5元人民币、8000元新台币、140元港币、现金存款凭证15770.5元人民币、银行卡2张等物品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陈某辉的手机12部、卫星电话2部、导航1部、手机号码8张、手机充值卡16张等物品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陈某辉未提出上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报请福建省高院复核,该院核准了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某辉作出的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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