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保护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的合法权益,商务部21日在其网站公布了《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台湾投资者以其直接或间接所有或控制的第三地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第三地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企业(转投资企业),可根据本办法提出申请,将该第三地投资者认定为视同台湾投资者(转投资认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台湾事务办公室作为认定部门,负责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的管理工作。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
[ 责任编辑:张晓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