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标签:两会领导人商谈 | 经贸文化论坛 | 直击海峡论坛 | 建党91周年
您的位置:中国台湾网  >   新闻中心  >   两岸  >   正文

台行政当局通过修正草案 陆配最快4年可获身份证明

2012年11月08日 13:42 来源:中国台湾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11月8日消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当局“行政院会”今天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修正草案,大陆配偶最快4年可取得身份证明,预估2万余人受益。

  台当局“行政院长”陈冲表示,这次修订将大陆配偶取得“身份证”的年限调整与外籍配偶一致,展现台当局保障移民人权,维护平等权的决心。草案将送台“立法院”审议,台当局“陆委会”应会同台当局“内政部”向台“立法院”沟通说明,争取支持。

  陈冲说,根据台当局“内政部”统计,截至今年9月底,台湾外籍及大陆籍配偶人数累计已有46万余人,其中大陆籍配偶逾30万人。

  陈冲指出,2009年间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让大陆配偶取得台湾“身份证”的年限,由8年缩短为6年,目前已有9万多人取得“身份证”。

  台当局“行政院会”通过的修正草案规定,将大陆配偶申请定居年限由6年修正为4年至8年,规定依亲居留连续居留满3年,且每年在台湾地区合法居留期间183天以上者,得申请长期居留。

  长期居留满1年且居住335天以上,或连续居留满2年且每年居住270天以上,或连续居留满5年且每年居住183天以上者,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

  草案参照外籍配偶制度,增订大陆配偶在申请定居时需具备台湾权利义务基本常识,协助尽速适应在台生活。(中国台湾网 杜美莹)

浏览更多台湾新闻

:
    关于我们 | 本网动态 | 转载申请 | 投稿邮箱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法律顾问
    京ICP证13024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391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219号
    中国台湾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