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标签:两会领导人商谈 | 经贸文化论坛 | 直击海峡论坛 | 建党91周年
您的位置:中国台湾网  >   新闻中心  >   两岸  >   正文

山东给予资金补助支持台资金融机构在鲁拓展业务

2012年10月19日 08:01 来源:新华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山东省政府18日在其官网上公布《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扩大鲁台经贸合作的意见》,表示将用资金补助等方式支持台资金融机构发展和台资企业融资。

  山东省在《意见》中规定,对新设立的总部性台资金融机构,山东省级给予500万元到10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对区域性管理总部,省级按照实收资本额的1%给予开办补助费,奖励资金最高限额为500万元;对在山东各市、县(市、区)设立分行、中心分(支)行或分公司的金融机构,省级给予10万元到70万元的开办补助;对在农村增设分支机构或网点的,省级分别给予10万元到30万元的开办补助。山东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积极推动成立鲁台合资银行及其他各类金融机构。台资企业来山东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优先给予支持。

  山东省还将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或由省内台协会牵头组织有条件的台资企业,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创业投资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台资参股小额贷款公司,在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支持省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台资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加大对台资企业融资支持力度,优化对台商的金融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台资企业上市发行股票。对拟上市的台资企业,省级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

  《意见》还从拓展台商投资领域、支持开展对台贸易和台企贸易活动、支持台商集聚开发或参与建设产业园区等其他6个方面推出了优惠措施。山东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介绍说,山东省有关部门将根据《意见》进一步细化实施措施,支持台资企业在山东发展。(记者刘宝森 席敏)

点击更多新闻进入新闻中心 两岸新闻 台湾新闻

:
    关于我们 | 本网动态 | 转载申请 | 投稿邮箱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法律顾问
    京ICP证13024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391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219号
    中国台湾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