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11日向中新社记者证实,漳浦县地方税务局绥安分局原副局长黄锦强因多次向台商和其他民营企业索取、收受贿赂,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
2012年春节后,漳浦县巡回检察工作人员在走访台商时,有台商反映该县地税工作人员存在利用查税职便索取贿赂现象。接到报告后,当地检察院经过深入排查,决定对涉案的漳浦县地方税务局绥安分局原副局长黄锦强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至2012年1月间,被告人黄锦强利用其担任漳浦县地方税务局绥安分局副局长等职便,共20次向纳税人索要或非法收受纳税人款物,共计人民币543520元,其中,既遂金额为403520元,未遂金额为14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锦强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要或非法收受他人款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记者 张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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