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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两项协议签署将不断为两岸关系增加前进动力

2012年08月31日 10:26 来源:人民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两项协议的签署,为两岸两会协商写下历史新页,将有力地推进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的后续商谈。

  8月9日,海协会会长陈云林和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在台北举行第八次商谈,并正式签署“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与“海峡两岸海关合作协议”。这两项协议的签署,将积极促进两岸投资、贸易等经济往来,为两岸同胞特别是台湾同胞创造新的福祉,同时有力地推进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的后续商谈,不断为两岸关系增加前进动力。

  多年来,大陆方面一直把维护台商合法权益作为日常重要工作,把与台商共同发展作为努力的目标,切实执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建立有关台商投诉协调机制,积极有效地依法保护台商的合法权益,同时努力帮助台资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努力为台资企业打造稳定、公平、有利的投资经营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两岸商签投保协议的过程中,大陆方面一直持积极态度,并充分考虑到两岸之间的特殊情况和台商的需求,最大限度地释放了善意,目前投保协议中的很多安排已经超出了一般投资保护协议的范畴。比如在效力方面,可以溯及既往,也就是说,不论在协议签署前或签署后,只要投资纠纷尚未解决,就能通过新的机制解决。在适用范围方面,不论直接投资或经第三地间接投资,只要是台资,都视同台商,均在保障范围内。在人身保护方面,不仅对投资者适用,对台资企业员工、台商眷属也一体适用。另外,在台商投资人对投资人的争端处理方面,原本不在投保协议规范内,基于保障台商权益,最后仍然将其置入投保协议规范,并将以仲裁方式或是诉讼方式处理。甚至当知识产权成为投资标的时,两岸投资人间的知识产权纠纷也适用投保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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