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3名台湾籍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犯执行死刑。
据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该3名台湾籍毒品罪犯分别是陈某某、许某某、王某某。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于2010年12月20日、2011年4月27日分别对陈某某、许某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一案,王某某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一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处三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人在宣判后均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8月16日、2011年12月1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于当日对3名罪犯执行死刑。
关于陈某某、许某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一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3日,罪犯陈某某经台湾蔡某指使,在漳州漳浦县赵家堡附近接收90千克毒品氯胺酮运至自己的养殖场,并于当晚雇人将毒品用其购置的渔船运至海上接驳的台湾船只。
同年12月19日,罪犯许某某接到毒贩指令后,纠集罪犯陈某某等人前往漳浦县赵家堡至赤湖镇方向的公路边,接收80千克氯胺酮存放于陈某某的养殖场,并于同月23日雇人将毒品运至接驳的台湾船只。
[ 责任编辑:张晓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