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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立法促进闽台科技交流与合作

2012年05月31日 10:23 来源:福建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30日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这是该条例1997年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条例(修订草案)》在激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人员合法权益方面作了补充和完善,新增了闽台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一章。

  根据《条例(修订草案)》,我省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参加大陆地区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支持台湾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来闽设立分支机构;支持省内知识产权中介机构聘用台湾专业人才。对来闽设立研究机构、投资高新技术园的台湾地区科研机构、高校、居民和企业享受相关优惠待遇,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解决台湾地区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待遇、聘任等问题,《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台湾地区科学技术人员在本省从事科学技术工作并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本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聘任”。(记者 郑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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