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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媒:“两岸关系条例”应跟上时代变化

2012年05月16日 08:39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字号:       转发 打印

  最近,有关台商担任大陆政协委员、大陆“置入性营销”以及大陆官员来台招商等问题,一一登上了岛内媒体的显著版面。民进党炒作这些问题所依据的,正是“两岸关系条例”,而这也正显示了该条例完全跟不上两岸关系的新时代。

  首先,有关台商是否可以担任大陆政协委员的问题,民进党是以“条例”第33条为依据,并主张“陆委会”对担任政协委员的台商罚款。我们认为,有关第33条的规定,在当时制定时确有其必要,但从该条例制定至今,台商在大陆人数日益众多,而以当前的两岸关系,台当局能有助于台商者有限,因此,台商以担任当地政协委员的方式来自救,并非背叛,更非罪大恶极。

  诚如台商所言,担任政协委员为无给职,只是希望透过这个管道来表达台商的心声与问题而已。我们认为,“陆委会”应该正视现实,了解台商担任政协委员的功能与意义,并从台商是否在其中有不当政治性言行为裁罚依据。更何况,这些台商本来就心向台湾,当局何必笨到要把自己人推到对岸的手中呢!

  再以置入性营销为例。自2008年以来,两岸交流日益密切,经贸关系甚于以往,但大陆至今仍不能到台湾媒体登广告,于是乎,出现了一些置入性营销的情形。我们认为,在现行规定下,违反者就该罚,但这样一种规定,似已完全跟不上脚步的变化。虽然台湾某些“独派”色彩的媒体很难拿到大陆广告,因此持反对立场,但这是他们采取立场所应付出的代价,岂可要其他媒体陪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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