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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陆委会”:两岸经贸团体互设办事机构得以落实

2012年04月19日 10:52 来源:中新社 字号:       转发 打印

  台湾“陆委会”18日表示,有关两岸经贸团体互设办事机构事宜,经两岸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多次沟通,双方已于今天各自公布受理及审查对方经贸团体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相关法规,使两岸经贸团体互设办事机构得以落实,对于提供双方企业投资与贸易相关服务,增进两岸经贸关系良性互动,深具正面意义。

  “陆委会”称,台湾“经济部”已于4月10日公告修正“在大陆地区设立办事处从事商业行为审查原则”,台湾贸易中心已依据前述规定向该部“投审会”提出申请在大陆上海及北京设立办事处,并经专案审查会议审核通过。今天大陆方面公布相关规定后,台湾贸易中心可向大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即可挂牌运作。针对大陆经贸团体来台设立办事机构部分,“经济部”也于今天发布施行“大陆地区经贸事务非营利法人或团体或其他机构来台设立办事处许可办法”,作为受理、审核及管理大陆地区经贸团体来台设立办事处的依据。

  “陆委会”同时表示 两岸经贸团体互设办事机构是《两岸经济合作框构协议》ECFA第6条所列经济合作项目之一,双方已依协议规定予以落实,未来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将就执行成效进行评估,并以两岸经合会作为沟通平台,适时交换意见,以利永续提供两岸企业相关服务,促进两岸经贸关系正向发展。当局亦将持续推动ECFA其它经济合作事项,以强化并扩大ECFA的效益。(记者陈立宇 刘舒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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