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今天在此间宣布,经过两岸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多次沟通,两岸经贸团体互设办事机构今天正式上路,双方各自公布受理和审查对方经贸团体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相关法规。
台湾“经济部”于4月10日公告修正《在大陆地区设立办事处从事商业行为审查原则》。台湾贸易中心已依据前述规定,向投审会提出申请在大陆上海和北京设立办事处,并获得审核通过。今天大陆公布相关规定后,台湾贸易中心可以向大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即可挂牌运作。
此外,台“经济部”也于今天发布施行相关办法,作为受理、审核和管理大陆地区经贸团体来台设立办事处的依据。
两岸经贸团体互设办事机构是ECFA第6条所列经济合作项目之一,双方已依协议规定予以落实。未来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将就执行成效进行评估,并以经合会作为沟通平台,适时交换意见,为两岸企业提供相关服务,促进两岸经贸关系积极发展。
[ 责任编辑:芮益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