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标签:两会领导人商谈 | 经贸文化论坛 | 直击海峡论坛 | 建党91周年
您的位置:中国台湾网  >   新闻中心  >   两岸  >   正文

人大代表陈正统:立法保证台胞在陆设立个体工商户

2012年03月13日 09:51 来源:福建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福建省全国人大代表陈正统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交建议,建议从立法上尽快明确台湾居民在大陆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内容。

  建议指出,台湾同胞合法权益在大陆得到依法保护的同时,还存在不少投资纠纷,特别是隐名投资纠纷已成为当前涉台审判中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是否允许台湾居民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不明确。福建等地已较早允许台湾居民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这一做法逐步扩大。台湾居民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具体登记办法将由国家工商总局予以公布。但在立法层面尚未得以明确。

  因此,建议尽快以立法形式明确允许台湾居民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对《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予以修订,增加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内容。(记者 郑昭 周琳)

点击更多新闻进入新闻中心 两岸新闻 台湾新闻

:
    关于我们 | 本网动态 | 转载申请 | 投稿邮箱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法律顾问
    京ICP证13024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391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219号
    中国台湾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