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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企业和个人可在平潭设立建筑企业

2012年01月21日 09:41 来源:福建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住建部日前发出《关于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发开放特殊政策意见的函》,回复省住建厅《关于恳请加大支持我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特殊政策的请示》,允许台湾地区企业和个人在平潭综合实验区依法投资设立建筑业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和工程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批复的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特殊政策,开展建筑活动。

  住建部还要求福建住建厅按照促进交流、有序引进、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的原则,研究制定台湾企业和人员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展建筑活动的管理办法,选择一批信誉良好、实力较强、水平较高的台湾企业和人员,在平潭登记注册后从事除工程勘察以外的建筑活动,并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监督管理。(记者 吴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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