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五个部门于2011年12月27日下发《关于开放台湾居民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通知》,通知中就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省份、营业人员和营业面积等都做出了规定。
该通知下发给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重庆、四川省(市)台办、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商务厅(局)。
通知指出,自2012年1月1日起,台湾居民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重庆、四川等省市可无需经过外资审批,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通知说,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餐饮业和零售业,不包括特许经营。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自2012年4月1日起,从业人员不超过10人,营业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 责任编辑:张晓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