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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台办宣布进一步推进两岸广播影视界合作交流措施

2011年11月30日 10:14 来源:中国台湾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11月30日北京消息 国台办30日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范丽青宣布了几项关于进一步推进两岸广播影视界合作交流的政策措施。

  范丽青表示,近年来,随着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两岸影视界的交流合作进一步热络。大陆广电主管部门积极为两岸影视界合作、促进共同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创造有利条件,相继出台了鼓励台湾业者经批准在大陆参与合拍影片,建设、改造电影院,发行大陆影片等政策。

  范丽青指出,为进一步促进相关政策的落实,为台湾演艺人员在大陆发展创造更多机会,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重申并强化推动两岸影视合作交流的具体措施如下:第一,积极鼓励两岸影视制作机构参与合拍剧制作。在两岸合拍剧申报立项方面,在申报主体不变的前提下,增加台湾制作单位提交的申请合拍剧的相关材料,以便于主管部门主动与台湾制作单位联系沟通和台湾合拍方及时了解合拍剧的审批情况。同时,广电主管部门承诺将加快合拍剧审批速度。在两岸合拍剧播出方面,将推动中央电视台开辟固定时段栏目,定期播出两岸合拍剧,搭建两岸合拍剧播出平台。第二,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推动大陆相关影视机构增加引进台湾电视剧。第三,继续欢迎台湾演艺人员来大陆发展,参与制作相关广播影视节目。台湾演艺人员来大陆参与制作节目的规定没有变化。

  范丽青说,只要两岸关系保持和平发展的良好势头,大陆方面愿意不断采取积极举措进一步促进两岸影视交流与合作,共同弘扬中华文化,使台湾的影视文化产业界同享大陆影视文化繁荣的成果。(中国台湾网 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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