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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首部涉台经济特区法规扩展台胞投资范围

2011年09月27日 13:30 来源:中新社 字号:       转发 打印

  广东汕头市制定的首部涉台经济特区法规《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记者27日从汕头市台办采访了解到,《条例》扩展了台湾同胞投资范围与方式,《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该市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对台经济合作交流工作提供法规保障。

  《条例》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保护了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台胞隐名投资,还增加了“合伙企业”形式,以及“以他人名义委托或者信托方式投资”的形式。此外,台胞也可以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台胞的投资领域新增一项“服务外包业”。

  《条例》强化了对台湾同胞投资的优惠和保障力度,规定在遇到各种不规范收费现象时,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有权拒交和举报;以及不得强制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到指定门店购买有关器材设备等用品。

  《条例》另一个亮点在于,规定了在汕头市投资的台湾同胞,从衣食住行到生老病死等方面均享有与该市市民同等待遇,甚至在民主政治权利方面也予以明确规定。

  《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内容共有七章49条,分为总则、投资范围与方式、优惠与保障、入出境便利、市民待遇、投诉受理和附则七大部分,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汕头是台商投资大陆最早的地区之一。截至今年6月,汕头市历年累计批准注册台资企业632家,合同投资总额17.17亿美元,实际利用台资额12.01亿美元,在汕头外商投资中仅次于港资居第二位。台资作为汕头外向型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正在进一步巩固。(李怡青 陈妍 姚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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