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2日,《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正式生效。这标志着两岸经贸活动将以制度化方式向前推进、拓展、深化,也为宁台全方位交流合作提供了难得契机。为此,2010年9月,南京市政府出台《进一步深化宁台合作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其中包括金融服务、科技创新交流、贸易合作等多个领域的30条新政,以全面推进宁台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的“深度对接”。
金融服务:在宁台资企业在境内上市,可获200万元补贴
鼓励台湾银行、保险、证券、投资、非银行金融业务等领域的龙头企业来南京设立总部、分支机构或参股南京金融企业。
鼓励台资企业在境内上市,对科技创新型企业完成上市工作的,给予200万元的企业资本市场融资中介费用补贴;对申报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并得到中国证券业协会受理函的科技创新型企业,一次性给予80万元的中介费用补助;对科技创新型企业完成额度1亿元及以上且期限5年及以上的企业债券、可转债等资本市场融资工作的,补贴50万元。
加强对台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对台资重大项目争取通过总行直贷、银团贷款等方式,直接向总行申请单列项目资金。推动各类投资主体设立专门融资担保公司,定向为南京市台资企业尤其是中小台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对担保机构为台资企业融资提供的担保服务,参照为中小企业创新活动、留学归国人员创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标准,给予担保服务补贴。
[ 责任编辑:张晓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