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38岁的叶姓男子,于2005年、2006年分别持澳门的身份证、台湾的身份证,先后在广东省珠海市、中山市与两名女子结婚。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日前认定这名男子已构成重婚罪,并判定这名男子与中山女子的婚姻关系无效。
据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政研室负责人李志金介绍,此案原告是家住中山市东凤镇的一名女子。受理此案后,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查明,2005年6月23日及2006年5月8日,这名男子先后与两名女子在广东省珠海市、中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7月27日,这名男子还与中山市女子生育了一个女儿。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马孟秋介绍,原告是家住中山市东凤镇的一名女子。2010年11月18日,她陪丈夫去中山市民政局办理他的身份证信息变更事宜,意外发现他早在2005年就与另一名女子结了婚。这名女子要求法院判令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在庭审中,他称自己在珠海办结婚证用的是澳门的身份证,而与原告在中山结婚用的是台湾的身份证。这样做,是因为“自己不懂婚姻法律程序上的情况”。
目前,叶姓男子犯重婚罪,原、被告婚姻关系无效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记者魏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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