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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盟中央委员会建议对台胞投资保护法作部分修订

2011年03月04日 22:38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3月4日北京消息 记者4日获悉,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委员会在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中提出提案,建议对《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3月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保护法》),以及1999年12月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多年来切实保护了台商在大陆投资的合法权益。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委员会认为,随着两岸关系的发展和大陆投资环境的变化,《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文已不太适应当前形势。

  提案建议扩大《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只要投资主体是台胞,无论以何种形式来大陆投资,均适用于该法;《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既要保护台商的权益,也要保护台商家眷、子女以及在大陆求学、就业的广大台胞在居住生活等多方面的合法权益。

  提案建议,完善与规范《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人身安全保障的法规。台胞在大陆因故被国家执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后,要及时通知家属或市台商协会探视,以保障家属的合法知情权和探视权。对于台商将保税货物或特定的减免税货物内销,如果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可考虑照经济类案件处理,加大经济制裁,减轻人身处罚。应不断配套完善台籍服刑人员的相关法律。

  提案表示,在《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过程中,应尽可能扩大台胞在大陆的投资形式。建议在《保护法》第七条列明个体工商户的投资形式,允许台湾同胞在大陆范围内申办个体工商户,并及时出台实施细则,以消除隐名投资形式的弊端。建议修订时,在坚持宪法的原则下参照国民待遇给予台湾同胞适当照顾,如开放台商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A股的权利等。

  提案中还包括“增加《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罚则内容”、“比照救助流浪人口规定解决滞留台胞问题”、“在各级台办设立台胞投资权益保护和涉台投诉协调处理机构”、“鼓励台胞投资高科技领域和现代服务业”等内容。(记者 陈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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