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0日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自2008年至2010年的三年间,天津市三级法院审理各类涉台民商事案件1331件,标的总额4.6亿元人民币;其中,调解结案837件,撤诉262件,调撤率为84.5%。
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伴随津台两地经贸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深化,来津投资发展的台商逐年增多,涉及台商纠纷、权益保护等问题亦呈上升趋势。近三年,该市三级法院共审理各类合同纠纷239件,劳动争议案件1006件,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8件,海事海商案件29件,知识产权案件4件,其他纠纷共35件。这些案件的公正审理,不仅维护了台商的合法权益,亦使台商加深了对大陆法律法规的了解。
如某台资企业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经该市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审理,两审法院均认定保险公司有“疏于核保”过错;且调查认定,该台资企业已对其全部公司财产进行投保。故判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向台资企业支付保险金人民币两千三百余万元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为进一步完善台商权益保障制度,近年来,天津市先后建立起“预防化解涉台纠纷和台商诉讼权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和服务台商的“季谈会”、“恳谈会”、“座谈会”制度,主动与台商沟通信息,化解矛盾,为台商在天津投资发展营造了良好环境。
2010年12月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关于依法保护在津台胞台资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津台两地经贸交流的若干意见》,作为今后一个时期该市三级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指导性文件,并聘请9名拥护大陆对台政策、信誉良好的台商,为天津市涉台案件特邀调解员,以期进一步提高涉台民商事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