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30日电 据海关总署网站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2月2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海关总署署长盛光祖日前签署命令予以公布。该《管理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两岸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协议》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陆与台湾之间《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 从台湾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地为台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协议》协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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