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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修法新增台胞投资优惠政策

2010年11月29日 19:40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11月29日表决通过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修订案,新增了有关台胞投资的多项优惠政策。

  在投资行业方面,新增船舶、新能源、文化、环保等产业在税收、用地和综合补偿等方面给予优惠。台胞投资者经批准可以在台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兴办台胞子女学校。

  在投资权益保护方面新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福建省政府规定或授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台胞投资企业检查,不得向台胞投资企业收费、罚款,不得强制台胞投资企业参加各类培训班、评比活动。

  福建省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为台胞投资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省、设区的市以及台胞投资相对集中的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台胞投资保护协调处理制度,协调解决台胞投资权益保护的重大问题。

  台胞投资者投资获得的合法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清算后的资金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汇回台湾地区或者汇往境外,也可以依法转让、继承或者再投资。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颁布已有16年,此次修订是为适应当前两岸关系和海西建设的新形势,以广泛深入调研和征求台湾法学人士为前提,为在闽台商创造更好的法制环境。(记者来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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