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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支持台企发展四项财税政策

2010年10月05日 08:45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新华网福州10月4日电(记者康淼)记者从福建省财政厅了解到,为支持台资企业发展,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福建省近日制定出台了4项新财政扶持政策,鼓励台资企业入驻台商投资区、台湾农民创业园和平潭综合实验区。

 

  福建省财政厅近日会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从4个方面支持台资企业发展。

 

  《通知》规定,对入驻福建省台商投资区、台湾农民创业园、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台资企业,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下浮30%-50%作为底价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对入驻这些区域的台资企业,将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延长至两年。

 

  《通知》还规定,对入驻福建省台商投资区、台湾农民创业园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台资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经区(园)管委会批准,可对其涉及园区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部分予以减免。对入驻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台资企业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金地方分成部分予以减征50%。

 

  1989年以来,国务院在福建省先后批准设立了福州、海沧、杏林、集美等台商投资区,这些台商投资区吸引了华映光电、翔鹭化纤等台湾一批知名大公司、大财团,目前台商投资区发展态势良好。

 

  去年以来,福建又提出要把平潭岛建成两岸合作新模式示范区,赋予平潭部分省级经济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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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钟宝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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