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2010海峡法学论坛上获悉,福建省涉台立法着力先行先试,创造了诸多涉台地方立法的全国之“最”。 截至2009年8月,福建省共制定了专门的涉台地方性法规11部,已废止两部,目前还在适用的有9部。福建省以及福州市和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的200多部地方性法规中含有64个涉台条款,其中已废止16个涉台条款,还在生效的有48个涉台条款。
据介绍,福建省涉台地方立法呈现如下显著特点:
勇于探索,先行先试。如1991年9月2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台湾同胞往来福建管理办法》是大陆第一部专门规范台胞往来大陆的地方政府规章; 1994年9月16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制定的全国第一部配套性的地方性法规; 2009年5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是迄今为止大陆境内第一部专门规范两岸农业合作的法规。
在立法形式上具有多样性。从法规的内容来看,既有综合性的涉台法规,又有专项性的涉台法规,既有一般性法规中的涉台条款,还有涉台专章。福建省的立法机关坚持从实际出发,因需制宜,对能够采取制定专项法规方式解决有关实际问题的,就制定专项涉台法规;对特定涉台社会关系不能或不需要制定专项法规但对某些具体方面需要予以法律规范的,则通过制定涉台条款或者涉台专章的形式进行规定。
福建省涉台地方立法以保护台湾同胞在福建的合法权益为主线。我省涉台地方立法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维护台商(台胞)的权益:关心和保障台湾同胞的政治权益和人身权益;保护台湾同胞投资的合法权益;保障台湾同胞往来大陆、前往其他国家的自由和权利;关心台湾同胞,维护台胞子女在大陆就学、就业等方面的权益;规范台湾同胞捐赠行为,依法保护其捐赠权益。 (记者 包骞 陈梦婕 实习生 赵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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